《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评注

作者:叶名怡

摘要:《合同法》第122条旨在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以强化其利益保护,理论上可适用一切违反合同义务、并构成侵权的场合。竞合的违约行为类型通常限于加害给付、违反保护义务、恶意欺诈型给付以及违反后合同义务,竞合的侵权行为通常限于造成绝对权损害的侵害行为。竞合效果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但实践中存在异化现象,即'择一消灭'模式被广泛应用,但此模式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上均无法寻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采'旧诉讼标的理论',在此背景下,应在坚持'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合同法》第122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责任竞合规则,以真正实现强化受害人保护的原初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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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责任竞合
  • 违约
  • 侵权
  • 请求权竞合
  •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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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法学家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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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地方:北京
快捷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5-0221
国内刊号:11-3212/D
邮发代号:82-568
创刊时间:1989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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