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学界对'宜兴冷冻胚胎案'的既有讨论过于关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而无论是一审判决中对继承权的认定,还是二审判决中的处置权和监管权,都不依赖于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而是依赖于更为一般的权利论证。该案的一、二审判决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基础性理由,一种是基于'生育目的'来讨论权利是否存在,而另一种是基于'利益'来证成权利,背后分别体现了'意志论'与'利益论'的权利理论。比较而言,在理论上,利益论是一种更具有综合性的权利理论;在现实层面,利益论能够更开放地面对复杂的关系,体现出权利的动态性特征。我们需要走向一种中国式的利益论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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