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制度之有无。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于预约情形,但可适用于待批准的合同以及有效合同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义务违反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似乎不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不可一概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相关期刊
期刊名称:法学家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期刊人气:5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