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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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9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法学前沿、法学专论、立法研究、法学争鸣、青年法苑、法学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改革、律师实务、国际法与区域、台港澳法律问题、外国法述评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 国际刊号:1005-0221
  • 国内刊号:11-3212/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82-568
  • 创刊时间:1989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4.83
  • 综合影响因子:3.889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家 2013年第04期杂志 文档列表

论我国行政裁量司法控制模式的建构

摘要:我国行政裁量研究受到较多域外理念影响。基于迥异的法制与法学背景,各国裁量概念及其控制模式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广义裁量概念,侧重于用政治性手段控制裁量;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狭义裁量概念,倚重于法律模式来控制裁量。尽管两种模式有融合趋向,但仍显著不同。我国行政裁量概念在学理上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但实务中裁量概念界定不清,致使行政诉讼实务中存在大量不予审理的情况。建构中国化的裁量控制模式应兼采两大法系控制模式之优势,即在规则制定和适用裁量中淡化立法与执法的区分,并在执法裁量的司法控制层面上细分裁量类型。
21-31

论营改增试点扩围与国民收入分配正义价值的实现

摘要:当前,我国营改增试点扩围正在稳步推进之中。本次改革的动因主要是经济增速放缓倒逼税制改革,具有浓重的经济政策色彩。从法学角度分析,改革应当遵循分配正义的价值取向,并以推进财税法治作为保障。这不仅与其经济政策目标一致,且更符合当下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本文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入手,以分配正义价值考量营改增试点扩围及其整体税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之得失,通过探索财税法治的完善路径,以期既能确保实现其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目标,又能在更深层面上理顺相关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从而达致公平与效率的最大化。
32-44

中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描述与评析

摘要:从1997年新刑法将恐怖组织首次入刑,到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三),再到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国的反恐刑事立法呈现出与国内反恐形势相呼应、与联合国反恐战略相一致、带有鲜明的应急性和从严、从重倾向以及碎片化和不完整性比较明显等特点。未来的中国反恐立法应朝着制定一部统一的和专门的反恐法、更加重视人权保障、贯彻宽严相济、发挥刑法与其他法的互补作用等方向努力。
45-55

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与“规范的形式客观说"正犯标准

摘要:当今中外刑法中存在单一正犯和限制正犯这两个对应的概念,前者倾向于不区分正犯和共犯,而后者倾向于区分。与之相关的共犯理论体系,则为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或单一正犯理论、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或限制正犯理论。单一制存在根本缺陷,区分制具有优越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参与体系可以解释为区分制。刑法学中应坚持“规范的形式客观说”的正犯标准,即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标准,但应对其进行规范性的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犯属于独立于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第三种狭义共犯类型,其犯罪成立和处罚范围需遵循共犯从属性理论。
56-69

被害人自我答责与过失犯

摘要:过失犯的核心是注意义务的违反。但是,在某些场合,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扩张的正犯概念和二元的正犯概念不能说明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而采取限制的正犯概念,以“客观的(形式的)注意义务违反”来区分过失犯,其结论有时与扩张的正犯概念所得出的结论并无二致,有扩张注意义务的弊端。立足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实质性地判断过失犯中的注意义务,是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之一。
70-82

竞价排名服务中的网络关键词审查义务研究

摘要:竞价排名服务作为新兴的商业推广模式,它的出现给现行法带来了不少挑战。当网络客户申请参与竞价排名的网络关键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时,搜索引擎服务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是否构成问接侵权?这是司法过程中争议的一个焦点。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是解决该争点的先决性问题。对此,现行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法官的实践智慧促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即服务商对网络关键词负主动审查义务。该裁判规则隐含着经济理性,它能够充分利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信息优势和“私人监控”优势来制约“搭便车”行为,并能够以事半功倍的效果来保护知识产权,还能对竞价排名市场产生规范效应。
83-94

论抵押权之非诉执行实现——《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的解释论展开

摘要: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如何设计,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和抵押担保交易的正常运行。基于我国对抵押权实行司法保护的立法传统,《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对《担保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与修正,赋予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的权利。这一程序在性质上为非诉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即为执行名义。据此名义,法院可依强制执行程序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95-108

遗产处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相关事务的遗产处理制度与各类企业解散后进行的企业清算制度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遗产处理制度应当借鉴企业清算制度,设计为遗产清算制度。如此,我国未来继承立法就应采纳遗产处理的独立型立法例。遗产处理中的遗产债务也就以遗产为限进行清偿,继承人取得的遗产实际上是清偿债务后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而非财产义务,限定继承也就无从产生。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并不归属继承人或遗产债权人所有,只有清偿债务后遗产有剩余的情形下,才能确定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清算期间的遗产则由清算组织享有管理权,遗产应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遗产在继承开始后能否完全清偿遗产债务无从确定,应借鉴企业清算制度规定的清偿债务顺序,对清偿遗产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
118-132

从《清帝逊位诏书》解读看国家建立的规范基础

摘要:关于民国建立的规范基础的讨论,形成了两种理论观点:革命建国论和契约建国论。契约建国论者的立论根据,是将《清帝逊位诏书》解读为一份转让主权的“宪法契约”,并以此作为现代中国建国的规范基础。但是,这一理论既未能澄清所谓“宪法契约”的宪法性质,也未能充分论证其契约形式。契约建国论以“天下为私”为前提,而中国古典的革命建国论以“天下为公”作为国家建立的规范基础。古典革命建国论主张“天命变革”和“天下为公”,强调国家建立的规范基础在于天命人心的公共选择。应当回归古典革命建国论的基本观念.以“天下为公”作为国家建立的规范基础。
159-173

ABSTRACTS

174-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