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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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9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法学前沿、法学专论、立法研究、法学争鸣、青年法苑、法学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改革、律师实务、国际法与区域、台港澳法律问题、外国法述评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 国际刊号:1005-0221
  • 国内刊号:11-3212/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82-568
  • 创刊时间:1989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4.83
  • 综合影响因子:3.889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家 2010年第04期杂志 文档列表

人大法学六十年:特色与贡献——中国法学的“人大学派”

摘要:记风雨兼程,人大法学与共和国同行;甲子轮回,逝者如斯,吾辈今日缅怀和憧憬。五零年代,国之初建,百废待兴。吾人奋发,领风气之先:引介苏联法学,涵养学术人才,刊行法学注疏;尽心竭力,鞠躬尽瘁。国家与法权理论、国际法、民法、刑法等学科蹒跚起步,初见端倪。十年浩劫,重创法制。七零年代末以降,吾法律人重拾奋发之气,借开明治理之机,续前辈之学,建开国家法制,涵养邦之栋梁。中国法制建设之实践,在宪制、民事、刑事、经济、社会等领域,皆见吾人之身影;中国法学理论之开创,亦在人大法学之先领。济济多士,克广德心。蕉蕉黄黄,不吴不扬。时值学院六十之庆,君子有酒,嘉宾式燕;兴之所致,手舞足蹈;呈此专栏,岂不乐哉!
1-10

守千古之常,发一时之新——记人大法律史学科六十年

摘要:一、建立中、外法制史教学体系 人大的法律史学科开创于1950年。最初的教师有郝正字、刘国任,以及从研究生调入的傅兴岭、林榕年等四位,苏联专家瓦里雅赫梅洛特夫也被派在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负责讲授“国家与法权通史”、“苏联国家与法权史”和“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等三门本科课程,形成了新中国最早的法律史课堂。郝正宇最早开设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课程,林榕年则是第一位讲授“国家与法权通史”课程的中国教师。
19-24

人大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特色与学术贡献

摘要:1950年人大法律系成立伊始即设立“国家法教研室”,并以该教研室为依托,建立了宪法行政法学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最早建立的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学科。60年来,该学科在培养宪法学行政法学高层次人才、推进宪法学行政法学学术研究、推动中国法制建设发展、促进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学术特色,做出了应有的学术贡献。
25-35

人大刑法学科的十大亮点

摘要: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之初就有法律系(1950年3月成立)。有了法律系之后,很快就有刑法教研室(1950年10月建立),即有了刑法学科。人大刑法学科历经60年的风风雨雨,在全国刑法学界早已是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学术重镇。抚今思昔,不禁令人心潮澎湃。往事历历在目,拂之不去。我总结人大刑法学科具有以下亮点:
36-42

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摘要:作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专门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的机构,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自1950年成立以来(现称民商法教研室),长期立足于中国的法制发展实践,致力于中国民商事法学理论的构建与完善,全程、深度参与并见证了新中国民商事法律法典化活动,并成为该历史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60年发展史向我们展示,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始终与新中国民商法学理论和新中国民商事立法同呼吸、共命运,其不但是新中国民商法学理论创建的主导力量,而且是新中国民商事立法体系化和法典化的重要学界推动力量。
43-51

人大刑事诉讼法学的特色与贡献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方向,源于20世纪50年代法律系成立的审判法教研室(1955年以前与刑法教研室合在一起),1980年正式改为诉讼法教研室。刑事诉讼法学方向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拥有被誉为“八大金刚”的八位知名教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镇。现在,本学科由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卫东博士担任学科负责人。本学科自创立以来,一贯注重组建创新团队,建设学术梯队以及对青年教师、博十后、博士生、硕士生等创新人才的发现与培养,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创建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52-58

人大民事诉讼法学的特色与贡献

摘要:一、人大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人大民事诉讼法学科与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的诞生、成长过程同步。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传统基础学科,民事诉讼法学在人大法律系成立后就备受重视,1950—1955年依托民法教研室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1956年法律系成立了审判法教研室,专门负责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诉讼程序的教学和研究。教学内容以苏联民事诉讼法为主,到1953年后才开始结合中国的实际。在这种边学边教的教学模式下,人大法律系培养出了新中国第一批民事诉讼法学者。1950年入学的杨荣馨、1951年入学的常怡、1952年入学的江伟,此后逐步成长为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并且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59-63

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

摘要:一、应运而生的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 经济法在中国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随着农村实行“大包干”、对外开放和城市经济改革的启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经济合同法》(1981)等第一批经济性法律法规先后出台,经济法备受关注,经济法学很快成为“显学”,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由于人治和法律虚无主义,我国未能像苏俄那样制定适应计划经济的民法典,又鉴于实行计划经济,人们讳言民法的“私法性”,而且民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所以就一直未能制订民法典。在此情形下,无法以民法原理来解释政府主导的改革开放和政府、企业、合同紧密相连的经济关系。
71-76

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

摘要: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科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迄今已有30年的历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落幕不久,邓小平访美,并于1979年1月31日与卡特总统签订了《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在新中国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1979年7月7日签订了《中美贸易协定》,约定相互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实行全面保护。在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的同时,新中国启动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学科建设的进程。本学科的特殊性在于,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
77-83

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努力开拓,逐步形成了以生态环境法和四位一体的房地产法为标志的特色体系,为学术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在法律系新设经济法教研室;1980年在首次为本科牛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章,以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围环境保护法(试行)》为主要内容授课,开启了环境法教学历史的序幕。由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材将环境法作为单独的一章,这是中国环境法教材最早的版本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刘文华教授首次将环境法作为选修课程单独开设,面向本科生教学,当时国内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所高校开设环境法课程。
84-90

从犯罪侦查学到物证技术学和证据调查学

摘要: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所走过的60年历程中,我们证据学教研室的教学科研重心发生了两次主要的转变。第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教学科研重心从犯罪侦查学转向物证技术学;第二次是从20世纪末开始,教学科研重心逐渐从物证技术学转向证据学学科群,包括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证据调查学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在相关学科的高等教育中创造了若干个“新中国第一”,例如,我们第一个在高校中开设了“犯罪侦查学”课程(1953年,当时称为“犯罪对策学”);我们创建了第一个高校犯罪侦查实验室(1953年);
91-96

暴力与屠杀:刑法上的“敌人”还是刑法上的“不人道”

摘要:法律对屠杀问题的回应,始终在两种模式之间徘徊:一种是以国家刑法为给养来源的"刑法上的敌人"模式,另一种是源于国际刑法的"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后者更适合屠杀的定性标准,它暗示了在大量死难者面前,对人性的否定。建立"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需要回应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罪的含义;第二,归责;第三,惩罚的实质。首先,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反人道模式中被保护的"人性"包含着两个相辅相成的要素:每个人的特殊性,以及每个人都平等地归属于人类共同体。其次,在归责问题上,我们不能满足于只制裁处于权力链条最顶端的人,还必须考虑等级体系的所有级别。最后在惩罚实质上,我们不仅要在刑罚制裁上考虑惩罚的本质,而且还需要从修复以及协商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文章最后指出,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成为一个可以实现的、普世的理想,尚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合作以及各个学科之间的协力。
97-104

单位自首正当性根据及其认定

摘要:单位犯罪自首问题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本文从单位自首的理论依据出发,在肯定单位能够构成自首的前提下,基于与自然人自首相比较的视野,对单位自首的构成及司法认定进行了阐述,并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当然地代表单位自首、单位不能构成准自首、目的与动机不影响单位自首的认定以及单罚制前提下单位自首也应当被认定,等等。
105-117

“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之思维模式的陷阱

摘要:自现代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基于强化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以涵盖各种未保护的知识创作物的理论观念,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的界线就不断遭到突破。但这种理论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们脱离了人类行为的实际模式。任何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和政策必须注重人类行为的具体模式——即调整人类活动的连接点,因而法律和政策没有必要调整所有知识创作物的利用行为,知识产权只能限制某些人类行为。为了避免可能的缺陷,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者既应当考虑影响知识产权法制定的实际因素,比如制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不均衡现象,也应当考虑其应用和实际的效果。
118-131

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与法官激励

摘要: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法院的财政保障构成了司法成本的主要问题。从长远的观点看应建立中央统一的司法财政与决算制度。此外,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和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渐进和配套的制度改革,将法官从一般公务员系列里独立出来并给予相对高的报酬仍应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努力方向。
132-137

私法权利的转型——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

摘要:近代私法主要是个人法,随着结社自由原则的社会实践,团体和团体法的现象已注入私法体系,成为改造近代私法、私法人和私法权利的重要力量。私人团体由同质性成员自由结社所组成,以保护成员利益作为它的固有职能。团体主义是对极端个人自由主义的修正。团体在保护成员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团体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在当代社会,团体逐渐承担了多种社会职能,却并未改变团体的私法人属性,团体法也未变为社会法。社会法旨在规定异质性成员相互磋商机制,它对特殊社会成员施以有限度的特别保护,而与团体法分属不同层面上的法律概念。
138-154

商法:如何面对实践?——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的立场

摘要:商法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在一些没有商法典的国家,它因过于理论化而渴望更多地"接近实践";在一些有商法典的国家,它又因过于实践而被视为居住在"黑暗的技术角落"。中国应对实践危机的两种策略是案例教学和诊所教学。两种方法强化了法学教育的实践导向,是法学院应对"法律职业化"的主要模式。但这样判断有些误解,两者的产生都内涵"理论训练"的成分,并不仅是实践策略。中国商法过于实务化会导致法学院衰落,使得法律精神、社会正义的传承在法学院变得困难。法学院不仅是"可以给付法律技巧的盒子",更是"诞生法律艺术的盒子"。如果商法也需严守法律艺术的底线,也许十分接近实务的商法课程还需与实务保持一定距离。商法学的未来应当也必然会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法律(商法)解释学的发达是必然的结果。在部门商法内部推行法教义学的训练,使商法学"看起来像法学",维持商法乃至法律知识群体在方法论上的独立性,对形成"职业共识"、"规则信仰"、"话语沟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155-165

WTO框架下风险规制的合法性裁量

摘要:从现有裁决来看,WTO在审查各成员风险规制的合法性时,既确立了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权利,也将科学标准及相关程序要求置于优先地位。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欧美司法机构虽然适当地顺从规制机构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时采取的行动,但其仍然严格地审查风险规制的科学依据及相关程序。实际上,WTO有关SPS风险规制的裁决在诸多方面相通于欧美相关司法审查的法理。在当前国际贸易体系下,坚持科学标准优先的原则无疑十分重要。我国应对贸易壁垒和规制风险时,均应注重科学基础和完善相关制度。
166-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