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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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ts Review

  • 11-3212/D 国内刊号
  • 1005-0221 国际刊号
  • 4.83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法学家是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9年创刊,目前已被知网收录(中)、万方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法学家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法治、紧急权与例外状态、专论、视点_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研究、视点、争鸣、评注

法学家 2006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学家杂志名家法学讲坛
德国工业产权保护体制及司法执行1-5

摘要:首先,请允许我就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几点一般性的意见。 近几年来,国际和国内工业产权机关受理的专利与商标的申请逐年增长。这表明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给予工业产权以高度关注。今天,无论是各国国内的经济增长还是国际经济的增长,都离不开发展创新产品,建立过硬的商标。要发展这些产品与服务,需要高水平的专有技术、大量的资金投入。

法学家杂志法学前沿
本期视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6-16

摘要:今年以来,全国政法战线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罗干同志在2006年4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的讲话中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为了更深入全面的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刊约请有关专家学者从学术层面、多个角度阐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个提法,所强调的是法治的“中国性”和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充分展示了我国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律性的理论自觉,也对现实中的种种争论和思想偏向从理论上做了很有针对性的澄清。贯彻现代法治理念要自觉将我国法制建设与中国的现实国情民情有机结合起来,要把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共同理论精华与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独特理念有机结合起来。我们有理由期待,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理念的理论融合和实践结合,意味着社会主义理论的完善、法治理论的丰富,它更是中国法律与发展实践的一个路标,还可能是中华古老文明走向复兴的一个转折点。

公平正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16-19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公平正义。当法治的价值追求被表述为公平正义的时候,预示着我们国家的主流价值正在作出调整。在谈到国家主流价值时,党的十四大报告使用的表述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广泛存在的平均主义倾向,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此后党和国家的文件中一直都强调这一原则。十六大报告在讲到价值选择的时候,没有再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而是采用了“公平正义”这一表述。一个和谐的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创新20-24

摘要:马克思主义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三次创新。 马克思主义诞生150多年来,在理论、实践上都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但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乃是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

略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4-28

摘要:“理念”概念的创始人应当是柏拉图。在柏拉图那儿,“理念”是表现现实的同类事物中的各个个别事物的共性的概念。众多的理念构成一个独立的、有别于现实世界的理念世界。在柏拉图看来,由人们感官所认识的现实世界中的各个具体事物是易变的、不真实的,而理念世界却是恒定的、真实的存在;现实世界的个别的、具体的事物只是恒久、真实存在的理念的摹本。可以说,理念是具体的、个别事物存在的本质和原因。

服务大局与“法学家的幻想”28-32

摘要: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这是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高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辟概括,是社会主义制度对法律上层建筑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遗产的继承。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经验的总结,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须臾不可丢弃的基本准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改革32-36

摘要: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的现实针对性和重要意义 中央决定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意义重大而深远。为什么?简单说一句话:中国社会选择了法治,“法治”却没有很好地关照中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略论36-39

摘要: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今年以来,政法战线全面进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谈谈粗浅看法,仅供参考。

法学家杂志法学专论
“罪”之渊源与哲学依据40-52

摘要:在世界各民族语言中,“罪”都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用语。但“罪”的法律意义背后,有着很深的哲学意蕴。首先,“罪”与道德密切相关,在很多情况下,“罪”的判断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判断;其次,“罪”与宗教也有极深的渊源,在人类历史的一些重要进程中,宗教教义对于“罪”的内涵都发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罪”也意味着社会责任的背叛,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罪”都是在与群体、与他人的联系中得以确定的。所以,从“罪”的渊源上进行探索,有助于我们对于法律、刑罚的深刻认识。

唐律与《龙筋凤髓判》体现的中国传统法律语言特色53-58

摘要:唐朝的法律语言,既继承了以往的成果,又有重大的发展,成为古代中国法律语言的集中代表。唐朝张骛撰写的《龙筋凤髓判》是唐代编例最具代表性的范本,其法律语言的运用,达到了相当高超的水平,成为记述唐朝法律语言的范本,影响了宋元明清各代法律语言的使用。本文采取以小见大、以微见著的方法,把唐朝成文法典和《龙筋凤髓判》这部典型的判例相结合,来总结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语言的特色。

论基本权利的竞合59-66

摘要:由于基本权利规范的特殊构造与基本权利宪法案件的复杂性所致,一个基本权利主体的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被数个基本权利所保障而构成基本权利的竞合。厘定基本权利的竞合关系是宪法案件进一步思考的先决问题之一;对于不同的基本权利竞合类型,可以分别采取特别法排除普通法、推定权利优先、核心接近理论等方法,最终确定案件系争行为究竟属于何种基本权利保障领域中。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含义67-72

摘要:“他人财物”与“代为保管”是侵占罪中颇有争议的要素。“他人”的范围应包括私人和公共财产。“财产”的形态应包括不动产,部分的无形财产和违禁品。“代为保管”应包括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的情形。

论我国刑法中“徇私”的含义73-81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中直接涉及徇私的罪名有20个之多,都属于与职务有关的渎职型犯罪,因而徇私的含义也应该从这点考虑。从词源上看,徇私在刑法中的意义即为谋私,其追求私利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只是谋私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这种私利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各种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徇私既包括徇私利,也包括徇私情。同时还包含徇单位之私之意。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82-91

摘要: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物权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文章从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着眼,参照他国的继受经验,提出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应有态度。

从财政法(学)的演进论其独立性92-100

摘要:财政法是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学是不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学科?这是我们从事财政法学教学和研究首先必须正视并需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财政、财政理论、财政法的历史演进进行考察得出的结论认为:由现代财政问题、现代财政关系(公共经济关系)的无处不在性所决定的现代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使得财政法日益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学日益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重要的法律分支学科。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101-109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措施,已获得广泛认同。但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功能、责任形式等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在立法路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方面作出选择,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形式、滥诉限制、诉讼费用、证据规则、责任形式、判决执行等具体制度上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创新设计。

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110-117

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功能又往往会被人们所忽视。本文阐述了民事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法院简易程序存在的机能不健全以及由于诉讼程序的难以利用对法治社会形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司法救济,使人们能够接近司法制度、信赖司法制度,并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等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论劳动力派遣对职务发明创造规则的冲击及立法建议118-122

摘要:劳动力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带来了冲击。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单位”的含义不能涵盖派遣职员的接收单位。基于劳动力派遣的特点以及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确立的价值取向,建议专利法再次修订时应对派遣职员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予以明确规定,由派遣职员的接受单位作为“本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