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咨询:400-808-1731
订阅咨询:400-808-1751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司法解释对裁判规则供给的垄断地位,形成了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并存的裁判规则二元供给模式。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分享诸多共同元素,又具有各自鲜明的特征,既不能模糊两者的制度边界,又不能割裂两者的制度关联。学界对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关系模式有补充说、取代说与并行说三种定位。补充说失之片面,取代说存在谬误,并行说有助于实现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优势互补、弊害相克、和谐相处的法治格局,应予肯定。只有构筑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良性互动机制,才能促进两者的健康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坚持"从案例中来,到案例中去"的生成路径;强化指导性案例的地位,使之与司法解释具有对等性;合理界定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的功能划分;加强司法案例裁判者与司法解释起草者之间的流动与交流。
摘要:《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不应将其解释为以“掩盖"为特征的脱法行为,更不是侧重调整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的虚伪行为,该项规定有其独立的法律意义。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交易实质目的或动机的不法性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解释上应认为这是独立于法律行为客观不法条款外的主观不法的调整规范,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民法总则》将其删除的做法将使法律从主观不法性方面对法律行为效力调控的功能荡然无存,未来合同法编的立法应保留这一条款之规定,以凸显民法对于主观不法、间接不法的调控价值。
摘要:盗窃罪与侵占罪如何界分是刑事司法中的疑难问题,关键在于对侵占罪中"占有"的认识。在韩某某盗窃案中,被告人将交由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挂失,非法获取卡内的存款,对此行为的定性,应从刑法角度对"占有"的含义作有别于民法的独立判断,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指引考察占有,将此行为类型化为破坏共同占有关系之行为。同时,应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界分的传统法理进行反思,对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作更进一步的解构,明确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需有合法来源,最终得岀行为人成立盗窃罪的结论。
摘要: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对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性质尚有不同认识。通常情况下,如果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被法规、规章授予相应的行政职权,或者受政府的委托,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系行政协议,双方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则,双方所签协议就属民事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摘要:税务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二是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本文以上海某公司一案为切入,从税收法定原则中的程序保障角度,分析非正常户的认定处罚以及在国地税改革过渡阶段的相关问题,以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摘要:为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放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从宽解释"食品安全",不仅要求无毒无害,而且要求标签、标识包含的营养信息真实、全面;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未发生实际损害不影响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负有"排除明知"的举证责任,否则,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即推定为"明知"。同时,为呵护食品市场良性发展的活力,避免过度威慑,应当配套经营者免责条款,明确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事由,增强裁判规则的可预测性。
摘要:最高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 181号以下简称《答复》)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我国职业打假问题新的转向,然而如何避免运动式治理的极端化,需要对《答复》中"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进行限定。考察我国各高级法院司法实践,基于"同类案诉讼量"认定"职业打假人"身份相对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而其他诸如"大量重复购买"、"隐秘摄像、公证"、"有无正当职业"则无法构成判定"职业打假人"身份的单独标准;"反复、大量购买索赔行为"则可以作为认定"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标准。同时,鉴于职业打假市场的复杂性,对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的限制,无论在食药领域抑或非食药领域,均不可绝对化的适用除外或者适用;而是应当基于规制强度的匹配性,结合职业打假司法实践中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进行综合性的规制强度设定。
摘要:在审判实践中排除妨害纠纷具有较高审理难度,案件特点反映了当事人诉讼能力弱、恩怨颇深、矛盾激化等情况,亦折射出更为深层次的法律原因,即排除妨害与排除妨碍的混淆,排除妨害纠纷与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占有物排除妨害纠纷难以区分。本文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含义、构成要件及特点的分析,试图寻找出能够明晰上述问题的途径。将排除妨害与排除妨碍的法律含义进行明确限定,从概念本身岀发区分排除妨害纠纷与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占有物排除妨害纠纷,尤其是明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适用范围。此外力求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普法宣传化解纠纷,服务乡村振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摘要:作为海事大国,我国在海事硬实力上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但是在海事软实力上还无法和我国的海事雄心相匹配。我国已经完成了"亚洲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如今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和我国海事经济的不断发展,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提上议程。通过对2016年和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当前海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未来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出建议。
摘要: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手段在经营方式、用工管理方面的广泛应用,使得涉互联网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涌现出了一些新特点,新问题。相对稳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管理体系难以适应新业态的迅猛发展,随之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产生的法律空白、保障缺漏在实践中逐渐显现。海淀区法院对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辖区内涉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进行调研统计分析,厘清纠纷处理实践中产生的疑难问题,寻找司法对策,对我国现有劳动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在为企业良性发展留足必要空间的同时,切实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现实利益。
摘要:明清两朝律典中的"禁止师巫邪术律"对晚明以后在华天主教的历史境遇有着深刻影响。在晚明发生的南京教案中,律文作为反教依据被首次提出,并引导了正反双方的论辩和案件的审理判决;在半个世纪后的康熙"历狱"中,以律文为基础的指控卷土重来,并最终导致了康熙八年禁教谕令的出台。本律在两次教案中的活跃表现,反映了明清之际固有法制及其文化传统与外来宗教的碰撞冲突。对教案中法制因素的关注和捕捉,为研究明清天主教史提供了富有价值的视角。
摘要:产权体现在家事的处断中。明代妇女在丈夫不在家时享有田产处分权。明中叶定例,寡妇可以承继故夫财产"卖产自赡",实践中能否贯彻,要视其是否有儿子傍身,制度也通过赋予寡妇受限制的自主择继权来给予保障。寡妇对丈夫遗产通常拥有终身收益权,她的权利与子辈的财产权相互限制,以保证财产在家庭乃至家族内部的流动与增值。律条虽规定寡妇改嫁净身岀户,但带走自己妆奁乃至夫家部分财产,似乎也是民间习惯。古代司法官调处家庭财产的智慧对今天也有借鉴意义。
摘要:一、引用应是已发表文献。引用未发表文献应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注明未发表或未出版。台湾、香港等地区的著作,凡未正式出版而自版的,注明自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