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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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11-3126/D 国内刊号
  • 1004-7883 国际刊号
  • 5.27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法律适用是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国家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法律适用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专题研究:关注公司法修改、法学论坛、法官说法、案例研究、问题探讨

法律适用 2018年第15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杂志特别策划: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
不动产登记样态对强制执行的影响与塑造2-10

摘要:由于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或对抗要件,因此当不动产作为强制执行标的时,往往需要借助登记才能实现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而不动产登记查询的便捷性、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登记活动的规范程度等都对不动产强制执行的实践产生影响。本文从案外人异议事由扩大、形式判断原则放宽等问题入手,构建并论证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样态与部分执行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指明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道路。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以虚假登记财产的执行为中心11-22

摘要:案外人异议之诉本质上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某种民事权益,以及该民事权益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发生的基础权利的诉讼。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根据该民事权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进行判断。因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定需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虚假登记权利人对执行标的仅享有债权。根据债的相对性并综合斟酌相关因素,该债权原则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但基于借名买房的借名人生存权之保障、申请执行人恶意申请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该债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仲裁案件执行难问题实证研究23-31

摘要:近年来,以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仲裁执行案件大幅上升。在该类案件的执行实践中,表现出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导致执行不能、当事人滥用异议权阻滞执行进程、法院执行能力有限陷入执行困境等诸多问题,执行难度日益加大。本文针对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从仲裁机构、执行当事人、执行法院的角度,提出完善仲裁监督机制、规制滥用异议权、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的破解仲裁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强制执行——以有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之强制执行为中心32-43

摘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丧失利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实现其债权的权利。鉴于针对主债务的给付之诉与确认担保物权的司法程序不采取强制合并模式,债权人针对主债务获得独立的执行名义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尽管在外观上具有合法性,但可能违反实质正义以及比例原则。债权人中心主义并不否定保障债务人基本权利的必要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强制执行,亟需构建特殊的执行规则。

法律适用杂志专题研究:关于破产法实施中的税法问题的探讨
破产企业纳税分析及筹划44-55

摘要: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规中对企业纳税、税收债权的规定较少,而我国税收征管法中针对破产税收处理的规定更少,破产法与税法之间协调难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破产程序特别是重整与和解程序的推进。破产实务中的纳税筹划,有别于一般纳税申报征收,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合理运用税法优惠政策对税收债权的依法处理将起到关键作用,而实务处理中却千差万别。因此,本文以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据,从企业破产前后涉及的税务处理、应缴税款的性质认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对税收优惠制度进行详细解读,细化和规范纳税分析与筹划,指导管理人破产工作实务,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框架内进行协调处理,作出经济节约的成本安排,实现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等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论破产涉税若干问题的解决路径——基于温州法院的实践展开56-66

摘要:破产涉税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实践中在积极探索有效解决之道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无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解决的难题。其成因主要体现为破产法与税法法域上公私法的泾渭分明,税法中对破产企业未能贯彻量能课税原则以及破产法上缺乏对破产的规则设置。基于此,对实践中面临的非正常户导致相关事务处理障碍问题、清税证明无法出具影响企业注销问题、企业重整后依法豁免的滞纳金无法核销问题、破产重整程序税收债务减免问题等,应从理念上将破产企业区别于正常企业对待,从立法上修改企业破产法、税法的相关规定以明确规则设置。

法律适用杂志专题研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探索的探讨
审判中心视域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完善思考——基于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追求67-76

摘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具体的制度实践,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作用显著。不过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工作实践,不管是在实体层面、程序层面,还是在制度衔接过程中都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应当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秉持司法公正理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统一标准,切实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密切衔接,从而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有机对接,确保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走向成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路径完善——基于北京试点的观察77-87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限将于2018年11月届满,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吸收了前期改革成果,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完善具体程序规定,增加速裁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通过对北京试点的观察发现:认罪认罚试点存在重罪案件适用率偏低、值班律师作用发挥有限、控辩量刑协商流于形式、认罪认罚的证据价值重视不够、制度配套衔接有待完善等问题。未来改革应着眼于: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重点是中院一审的重罪案件;拓展值班律师的职能,实现由"见证人"向"准辩护人"转变;确立新的审理对象,注重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凸显认罪认罚的证据价值,科学确定案件事实认定的方法 ;加强制度配套衔接,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法律适用杂志法学论坛
陪审制改革中的几个问题88-96

摘要: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虽然陪审立法已经完成,但并非陪审制改革的终点。该法的一些规定仍然存在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包括陪审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与任期、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抽选方式、陪审合议庭的规模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的理解与适用97-103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第6条第1项取消了知名商品和特有的要件,采用了"一定影响"判断标准;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从广义商业标识角度理解;扩大了混淆可能性的概念范围,降低了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新法的修订吸收了司法实践多年来积累的经验,也反映了学者的声音,适用效果还需实践检验。

《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范解析104-115

摘要:《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犯……罪",是指犯刑法分则规定的8种罪名,其指向的是分则中规定这8种罪名的具体条文,而不是指向第17条第2款本身。罪名说、罪行说、"犯罪构成说"、"不法构成要件说"均各有优劣,应当综合以上各说的优点,整合而成"分则罪名说"。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实施的行为,只有在完全符合分则8个条文规定的这8种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这8种罪。据此,未满16周岁者对转化型抢劫罪,对拟制型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均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些行为不完全符合这8种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行为类型不同或者缺乏必需的犯罪故意。

法律适用杂志法官说法
审级制度改革与法院制度改革的衔接研究116-124

摘要:我国审级制度改革与法院制度改革的衔接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需重点考量的内容,体现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协调运行的改革路径。本文从专门法院、跨区法院、一法院两审级等前沿问题探讨审级的合理设置及具体程序运行机制,使法院组织制度与审级制度实现功能契合,促进审级制度功能更有效实现,审判更加公正独立高效。

反垄断行政执行的司法规制途径125-134

摘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令,是行政权得以实现、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侵害状态得以终止的关键环节。通过司法保障和监督反垄断行政执行,使行政执法机构、责任主体、被害主体均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对于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均有积极意义。本文试分析研究反垄断行政执行的司法规制法律依据、主体、对象、程序和审点,以期为发展完善反垄断执行制度建言献策。

民商事类型化案件要素式审判机制研究——以C市法院民事庭审优质化改革情况为样本分析135-142

摘要:民事庭审优质化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举措。法院司法资源有限,无法保障每一个案件都运用复杂、标准、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要素式审判机制要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开示法官的审理思路,聚焦争议要素的对抗性,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举证、质证。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庭前与庭审衔接,做好司法语言研究,做好审助配合,发挥要素式审判在民事庭审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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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讨会在广州召开-F0003

摘要:【本刊讯】2018年7月5日,“羊城杯”新时代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讨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与创新研究实践(广州)基地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出席研讨会并作讲话。会议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顾培东,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广州大学教授董嗥、北京大学副教授刘哲玮、嚏南大学副教授方斯远等专家学者。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中基层法院代表以及获奖作者代表参加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