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两高”针对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数额+情节”量刑模式进行了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前规范化办理受贿案件给出了相应指引。但是由于用语的模糊性与非明确性,也导致实践适用的无所适从、定罪量刑错乱等现象,尤其体现在“多次索贿”情节适用的次数与数额的纠缠不清、次数既未遂的模棱两可、以及次数量化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因此,唯有回归“多次索贿”情节设置的立法初衷,契合新常态下严控贪腐之风,理清此类情节适用的细化标准,进一步明确受贿案件中“多次”与其他多次情节适用之别,实现法律规范用语的稳定性与特殊情势下司法适用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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