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

发表咨询:400-808-1731

订阅咨询:400-808-1751

法律适用杂志 北大期刊 CSSCI南大期刊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11-3126/D 国内刊号
  • 1004-7883 国际刊号
  • 1.94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法律适用是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国家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法律适用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专题研究:关注公司法修改、法学论坛、法官说法、案例研究、问题探讨

法律适用 2017年第08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征稿启事2-2

摘要:《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担任编辑委员会主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黄永维担任杂志主编。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引用体例及注意事项121-121

摘要:一、引用应是已发表文献。引用未发表文献应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注明未发表或未出版。台湾、香港等地区的著作,凡未正式出版而自版的,注明自版。引用以必要为限,同时应保持被引证话语原貌,不得曲解原作者观点。二、引用注释为页下脚注,以阿拉伯数字加六角括号全文连续编号。

欢迎订阅2017年《法律适用·司法案例》122-122

摘要:关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关注《法律适用·司法案例》特别提醒请您在汇款单的备注中写明订阅人姓名、单位名称(发票抬头)、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若汇款人名称与订户名称不一致,请在附言中写明订户名称。通过银行直接转账的订户请将上述信息传真、邮寄或发电子邮件至《法律适用·司法案例》编辑部。

法律适用杂志特稿
强化司法案例研究,促进法治中国建设3-5

摘要:司法案例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每一个司法案例所包含的各个要素都值得去挖掘研究。脱离了案例的法学研究,无异于纸上谈兵,无法领悟法学的真谛。因为法律本身是法学研究的直接对象,而法律自身有着规范行为和处理纠纷两大基本功能。这两大功能的发挥都需要通过现实发生的纷繁复杂的法律案件来承载和体现。因此,司法案例是活着的正在进行的法律,法律只有适用于具体案件才能彰显其价值和作用。司法案例研究一直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之中提出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想。这一举措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繁荣应用法学、推动法治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还要强调的是,加强司法案例研究对于法学教育改革也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开创法学研究新局面,从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律适用杂志案例聚焦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研究6-15

摘要:在集团企业的破产中,实质合并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破除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实现破产立法目标与社会实质公平的必要手段。在确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形与判断标准时,除了要考虑企业公司法的理论与立法规定外,因实质合并破产已经超越了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还必须考虑破产法的特殊调整需要。可以适用实质合并的情形包括四类:法人人格混同;欺诈;债权人收益更大化;重整需要;债权人信赖利益等其他情形不能构成独立的适用标准。法人人格混同是实践中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最为普遍的情形。判断法人人格混同的决定性标准是资产与负债的混同,因为这两项内容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最为重要的因素,其他因素往往只是辅助性判断标准。正确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关键是权衡利益平衡并保障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僵尸公司”强制清算问题探析——以贵州省法院审判实践为视角16-22

摘要:'僵尸公司'是指由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应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其存续期间形成的多种法律关系应当通过清算程序依法予以清理。虽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司强制清算做出了众多规定,但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不断凸显,有待解决。本文结合贵州省法院系统审理经验,通过对审判实践中'僵尸公司'强制清算问题的梳理与探讨,对'僵尸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出建议。

温州法院审理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梳理23-32

摘要: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问题同时涉及公司法、破产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多部重要法律和多重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以及裁量尺度等多方面的困惑。本文以温州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为基础对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所涉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法律适用杂志案例论坛
五人对话:法律评注中的案例编写33-40

摘要:受《法律与适用(案例版)》编辑部委托,编辑本期法律评注专题。所谓法律评注,从其功能角度可以这么定义:它是一种法律适用导向、但兼具学理辨识的法律工具,法科学生和法律职业人一册在手,就能对相关法条的学理知识、重要文献、可能的法律解释途径和尺度以及重要判决等内容一目了然。

德国法律评注及其案例编写体例——以《德国基本法》第14条私有财产权条款为例41-42

摘要:本次沙龙的命题作文要求介绍德国法律评注的案例编写技术,这是一个超前的命题。'法律评注已经缓慢但肯定地进入了我们的法律',这毫无疑问,但不久前我们讨论法律评注时依然绕不开自家编写法律评论的时机是否到来的问题,结论依然是'摸着石头过河吧'。讨论多半在民法学者中展开,也陆续有民法学者尝试编写某个条文的评注,与之相比,公法界还很少人谈论它,然而今天这个以公法学者和学生为主体的法学沙龙。

美国法律重述与判例43-44

摘要:一、法律重述及其由来法律重述是将表面上杂乱无章的普通法经归纳之后进行更逻辑化、更体系化的重新演绎。与我国的法学院相比,美国法学院学生所用的教科书主要围绕典型案例进行讨论。这些教科书也因此被称为case book。尽管教科书的编辑者也会对案例的前后加入一些说明和延伸性的问题,但仅仅依赖于教科书是无法获得体系性的知识。为了帮助系统性的学习,一系列的辅助性工具被开发出来。

法律评注撰写中的案例运用45-46

摘要:民法教义学以现行法为'工作前提',以发掘、揭示、发展实证法的体系为己任,以体系型教课书、专题性著作论文和针对现行法的法律评注为载体。相比前两种体裁,法律评注更强调以现行规范为轴心,观照学理和实务两方面的发展。相应地,实务案例在评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撰写法律评注应如何处理案例资源,即成为评注作业流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法律适用杂志个案探讨
轮奸情节与既未遂的判定探究47-53

摘要:评判主体对于轮奸情节和既未遂的不同判定,不仅会导致罪责刑失衡和司法权的滥用,而且有碍刑法规范的指引价值实现。摆脱轮奸情节中单纯以行为恶或者结果恶为标准的评价过程,反思以'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或者以行为人目的实现与否和'亲手犯'理论为标准评价既未遂的认识窠臼,从强奸犯罪的法定刑规定切入,以罪责刑均衡为标准,结合轮奸的法定刑及其他量刑区间综合评判和适用相关情节,才能真正消弭强奸犯罪中'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虚置现象,实现罪责刑的最终平衡。

微信群内淫秽视频链接行为定罪问题研究54-56

摘要:淫秽视频链接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淫秽视频链接是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方式,在客观上仍可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的效果。当数量达到法定要求时,行为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牟利的判断不应只着眼于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本身直接进行牟利,通过传播淫秽物品间接牟取其他经济利益亦属牟利,故而以提高产品关注度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链接涉嫌间接牟利。同时,微信群主有维护群内秩序的义务,放任群成员淫秽视频链接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司法视角: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性质认定与法律适用——我国首例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生效判决评析57-63

摘要: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性交易等证券化交易特征,从改革角度看,属于金融衍生品种创新与探索的范畴。这种类证券化的交易,具备相当程度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应经国家依法审批,并在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平台开办方和运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的实体与程序——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公报案例评释64-69

摘要:本案系首例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实体审理裁判标准的公报案例。家事纠纷一般涉及多方权利主体,采'事后救济理论',共有财产权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在学理上并不存在障碍。基于夫妻共有财产制特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实体审理应基于第三人新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在重新衡量原审生效裁判的基础上解决实体权利冲突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订有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的背景下,亦可以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实现的程序路径进行重新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另一领域——民事诉讼70-73

摘要: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也常常遇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在审查方式与审查限度等方面,可以参考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然,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又有其特殊性。

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及其例外规定的理解和适用74-77

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形的理解应当从立法本意予以理解,而不能任意曲解。

法律适用杂志类案研究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归责模式新探78-84

摘要:将虚拟财产解释为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财产性利益具有合理性。但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并不意味着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一律认定为财产犯罪。应当按照侵害对象分成四种不同类型:侵犯可无限复制的商家虚拟财产,不构成财产犯罪,但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等;侵犯商家唯一或者数量有限的虚拟财产,应构成财产犯罪;以剥夺、占有方式侵犯用户的虚拟财产,应构成财产犯罪;以盗用方式侵犯用户的虚拟财产,不构成财产犯罪,但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等。在认定虚拟财产的数额上,原则上按照商家官方定价计算,但存在五种例外情形。在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场合,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