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社
分享到:

法律适用杂志

《法律适用》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大法官论坛、特别策划、法学论坛、法官说法、司法调研、问题探讨、案例分析、司法技能、国外司法等。
  • 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主办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 国际刊号:1004-7883
  • 国内刊号:11-3126/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1.94
  • 综合影响因子:1.465
期刊级别: 北大期刊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律适用 2015年第12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杂志特别策划: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重提民事诉讼中的“庭审中心主义”——兼论20年来民事司法改革之轮回与前途

摘要: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民事司法领域改革的重要部分。而“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却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司法改革的“轮回”和“重提”。本文以两次改革的核心问题——证据制度和庭审方式改革为研究线索,对民事司法领域改革的历程进行了总体回顾。从中总结出影响改革目标的三个N素:法律文化N素、配套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并提出了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革目标的路径: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法官养成机制的建立。
2-8

证据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前提

摘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手段。本文从证据法原理出发,分析了我国众多证据规定中存在的的错误.包括质证规则的虚化、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虚设、迷信直接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被告人亲属庭外取证的问题等。作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一部适用于三大诉讼的证据规定,实现“三证合一”,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证据法律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9-12

庭审中心主义在行政诉讼中的思辨与应用

摘要:在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背景下,践行庭审中心主义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尽管没有明确提出过庭审中心主义的观点。但其发展方向与庭审中心主义的内涵不谋而合。行政诉讼具有的当事人举证能力明显失衡、特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及案件审理中心固定化等独特元素对发挥庭审实质功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在全面分析行政诉讼独特性的基础上并以此为切入点对实现庭审中心主义的道路进行思考与选择。
13-17
法律适用杂志法学论坛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运行现状实证分析——以T市八家试点法院为研究样本

摘要:目前,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各地已经全面推开,试点中速裁程序适用体现出审判时限和开庭时限大幅缩短、程序启动由检察机关主导、整体适用率不高、庭审功能弱化等特点。速裁程序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四大制度设计缺陷:功能定位模糊、审前程序繁琐、量刑激励功能发挥不力、宣告刑标准有“未审先定”嫌疑。对此,应当采取以下解决措施:一是明确速裁程序制度定位:以辩诉协商为核心、以提高效率为目标的独立诉讼程序;二是科学设置适用条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三是抓住证明标准与审前程序两个关键环节,实现速裁程序“提速”;四是强化量刑激励功能,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辩诉协商程序;五是争取在试点期满后实现速裁程序一审终审制的立法突破。
23-27

犯罪现场新闻报道及其限度

摘要:犯罪现场新闻报道是指新闻记者在犯罪现场采用拍照、采访等方式对犯罪现场的人、物、环境等进行的报道活动.是警务公开在刑事侦查领域的集中体现。对犯罪现场的报道能够保障公民知情权、保存证据、减少犯罪损失,但也可能妨碍警方侦查、侵犯个人隐私、损害公正审判。因此,综合犯罪现场新闻报道的利弊,应当建立起以限制报道为原则、允许报道为例外的报道制度。为了更好地实现犯罪现场新闻报道的目的.警方应当采取一些保障措施.如采取技术手段防范案件信息泄露、禁止邀请媒体进行犯罪现场报道、主动公布现场情况、适当公开犯罪现场信息、规范公民记者的犯罪现场报道、对违反限制报道规范的行为进行追责.
28-37

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的司法运用

摘要:对价平衡原则是保险技术性的要求,是维系保险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基础。该原则在保险法上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风险增加和复保险通知三大领域。司法裁判中,坚持对价平衡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是司法对保险技术性的尊重和司法精细化的体现。
44-49
法律适用杂志法官说法

广场舞纠纷的博弈与求解——一个容忍义务的分析框架

摘要: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冲突是当前社会热议话题,究其本质,是不同利益群体为健身娱乐权、休息权等展开的权利争夺与冲突。解决舞者与反舞者的权利冲突,应对舞者娱乐权与民众休息权进行双向的保护和限制,使双方互负容忍义务。对于广场舞纠纷,民众难免求助于司法救济。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应以造成实质性损害作为广场舞侵扰的司法准入要件,以禁令救济作为舞者的主要责任形式。
50-55

已出让受益权的信托受益人还能否向信托公司索赔——兼论《信托法》第22条的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

摘要:受益人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是信托中的财产性权利.广义的非财产性的权利并不能通过受益人的转让行为转让。包括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在内的非财产性权利是受益人的法定权利,受让人基于受让而取得受益人之身份就可以行使保障信托的各项非财产性权利。已经出让信托受益权的原受益人也是受益人,允许其依据《信托法》第22条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并将损失赔偿归入信托财产,符合监督受托人尽职管理和保障信托顺利实施之目的宗旨。信托受益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二者意见分歧时应由法院裁定何者更符合信托目的。受益人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不需要以行使撤销申请权等其他权利为前提.但损失赔偿请求权和请求恢复信托财产原状不可能同时并行。受益人主张损失赔偿可以有一些计算标准,原则上应包括信托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国外在判例中确定了一系列计算标准的规则,我国还有待在司法判例中总结提炼我国的损失赔偿计算标准规则。
56-61

医疗纠纷证据认定的制度性调和——以瑕疵病历认定为视角

摘要: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在司法领域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的情况下.作为记录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最重要证据材料,病历成了医疗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医患双方就其是否真实、完整、客观的争议日益增多,瑕疵病历的认定日益成为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但病历作为司法证据的认证存在重要障碍:一是病历形成制作的主观性、单方性、专业性、不及时性的特点以及保全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其与一般诉讼证据形成方式显著不同:二是对病历记录的诊疗事实的认定上,司法评价与鉴定机构的专业评价存在着界限模糊的情形。本文分析指出.对于病历这种复杂的证据实体,准确认定需要制度上及理念上的整体协调。一是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制作,完善病历保全的规范;二是在对瑕疵病历认定时,形成以患方拳证为基本原则、合理性怀疑下的举证责任缓和、文检和病历评估为辅助的瑕疵病历认证方法,并依据病历瑕疵的不同情况形成标准化操作模式:三是司法制度的整体性保障,在司法鉴定程序中明确鉴定机构以法院委托检材为准的准则,坚持依法鉴定;在上诉审中依法适用证据失权原则,维护法律程序的稳定与权威。
62-67

审判中心模式下庭前会议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基于F省F市运行现状的实证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三个观察层面,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庭前会议的运行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全景透视现状,发现庭前会议总体适用率低;通过质效评估,发现庭前会议功能的有限发挥;通过程序考察,发现庭前会议程序运行的多重困境。作者从制度设计、制度行动以及制度环境三个维度挖掘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立法探索性规定,存有诸多缺陷;适用主体消极应对,存在选择性偏好;庭审中心主义理念存在缺失。针对庭前会议的多重困境,以审判中心为指导.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重构。
68-73
法律适用杂志问题探讨

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对关系到罪与非罪、刑罚轻重的关键问题要慎之又慎,如数量和明知认定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不合理规定需引起反思,累计应区分同种和异种计算,有吸毒情节的贩卖、持有中应不同对待吸毒行为来确定数量。在犯罪中只要行为人达到认识到犯罪的对象是“”即可认定为明知.需注意的是对推定明知应谨慎使用,排除合理怀疑。居间介绍买卖的行为应该分情况予以界定此行为性质和居间人地位。提供机会型和犯意引诱型的诱惑侦查不可一概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犯罪罪数问题应予以区分认定。
74-86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研究

摘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应当以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为目标,把促进庭审实质化,阻断审判与侦查、起诉的不当联系,保障对质权的实现,促进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衡平作为价值取向,从完善立法、改进司法、优化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87-91

再论股东除名制度中的表决权限制——从填补法律漏洞视角下展开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创设了股东除名制度,明确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情况下,经催告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是该条款对股东除名决议中拟除名股东行使表决权应否限制没有涉及。本文就此问题,从法律续造角度.将其定性为“残缺式体系违反”中的全部残缺型法律漏洞,并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方式进行法律漏洞填补.从保障股东除名制度正常运转出发,得出应予限制该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结论,且在证成过程中对理论与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相关认识进行了分析和回应。应强调的是: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律漏洞填补缺乏规范思考方式的情况,试图按照法学方法论,严格遵循“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甄别→法律漏洞的确定→漏洞填补方式的选择、试错、证成”之步骤进行法律续造,以期给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法论上的借鉴。
92-100

违反慢走规则买卖股票若干争议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关于投资者违反《证券法》规定的权益披露规则和慢走规则,持有股份超过5%的,“买入”股票行为的效力和新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限制,目前还存在不N的认识。解决这一问题,要厘清投资者的买入行为性质认定,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买卖合同效力,是否构成侵权,如何责令改正,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几个法律问题。
101-106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摘要:陪审制度之两翼在于,既表现出普通民众参与公权力行使的民主化形式,又体现在实践中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衡平机能以及裁判结果的正当化、合理化功能,两者不可偏废。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首先得有足够大的数量基础,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笔者提倡注重精英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平衡.不必刻意排斥专门人员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但也不赞同大规模采用“专家陪审”的方式。落实人民陪审员广泛性的重要机制.就是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与个案审判,必须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从技术性角度来合理使用这一机制。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如何在“事实审”和“法律审”进行分配.其实并不囿于工作分工和任务多寡的命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诉求与现实有效的有机统一。
10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