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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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杂志

《法律适用》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大法官论坛、特别策划、法学论坛、法官说法、司法调研、问题探讨、案例分析、司法技能、国外司法等。
  • 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主办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 国际刊号:1004-7883
  • 国内刊号:11-3126/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1.94
  • 综合影响因子:1.465
期刊级别: 北大期刊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律适用 2014年第10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杂志大法官论坛

正确处理当前《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若干关系

摘要:国家赔偿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做好国家赔偿工作,对于发挥人民法院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而又特殊的意义。在国家赔偿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权利救济与制约公权的关系,以权利救济为宗旨,正确理解适用国家赔偿法,融汇运用赔偿、补偿和救助,不断提高国家赔偿工作的实际效能。在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基础上妥善应对舆情,引领社会对国家赔偿工作形成法治共识。
2-9
法律适用杂志特别策划:《物权法》实施中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重要问题

摘要:作为调整因物之归属与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的重要基本法,《物权法》的施行并没有给诸多固有和继生的疑难纷争划上句号,科学认识并正确保护物权仍是理论上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准确把握物权取得和行使上的适法性,对理解和执行好物权法意义重大。本文以《物权法》中若干抽象和具象争议为切入点,以隐藏在技术问题背后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为逻辑中线,力图证成解释论在全面和体系把握《物权法》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10-16

物权法视野下的指示交付

摘要:物权法视野下的指示交付与债法上的依指令而履行在个别场合虽有重合,但总的说来二者在类型、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不尽相同,应予区别而适用法律。指示交付所涉让与的标的,既可以是债权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可偏废。在让与的是债权的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下,应区分债法上的效力与物权法上的效力。在债法上,债权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的事实未通知给占有媒介人时,对于占有媒介人不发生效力。但在物权法上,只要受让人自转让人处取得了返还请求权,也就取得了动产所有权。这与是否通知了占有媒介人无关。指示交付制度不排斥抗辩或抗辩权,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22

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在物权移转的意义上来说的,不同于引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买卖等合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实行房地一体主义。现行国家政策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对此类买卖合同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无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村村民的具体条件,取决于如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现行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实行登记要件主义。
23-28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研究

摘要:《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土地总登记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的行政确认行为,而《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更非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依据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而非不动产登记,但由于《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以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故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属确认中亦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参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性质上属非讼事件,因而不动产登记程序应属非讼民事程序,自应适用非讼程序规则。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就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只能通过更正登记制度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救济。因此,不动产权属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29-36
法律适用杂志环境资源审判专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争议问题探讨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管辖法院、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行政监管与公益诉讼的衔接、诉讼模式的选择、举证责任分担、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款项的管理以及司法救助等都是审判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厘清这些有争议的问题有助于环境资源审判。
43-47
法律适用杂志新法新释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救济模式探讨

摘要: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的法律竞合如何处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备受争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对此予以重申,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构成了在实体和程序上处理这一问题的完整法律规范,在法律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这一长期困扰我们的法律难题。
48-54
法律适用杂志法学论坛

交强险需要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摘要: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交强险已经8年,既发挥着保险保障价值,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缺陷,亟待用先进的现代责任保险理论对其进行重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确认受害人之直接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它是责任保险理论中需研究的学术焦点,更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未做明文规定而涉及到我国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使我国交强险制度能够适应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同时,能够填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空白点,实现其与《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立法间的统一协调。其次,确认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司法价值:则在于能够为法官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处理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审判的改革。
55-61

保荐人高管是否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对象问题研究

摘要:证监会能否行政规制保荐人高管不但是一个执法是否有据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理论上有待澄清的问题。对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证监会公布的执法依据,并寻找了国内立法上的其他实证依据;其次,通过比较法上对比发现了并非我国内地独家设置了行政监管机构可以行政处罚保荐人高管的援证;最后,在理论上本文透过法律关系来判析证监会并非不是此类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经由公权与私权边界的剖析在应然上论证了证监会对保荐人高管进行行政处罚是否逾越了行政权力应停当停之处的界限。
62-66

社区矫正法律定位再思考

摘要: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以来,始终被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这一定位,造成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不明,工作重心不确定和矫正效果的论证不足。探讨社区矫正的性质,明确社区矫正是基于"社区"建立的,包括刑罚执行、刑罚适用和保安处分的内容和成分的社会治理模式,对于我国社会治理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67-71

区分刑法中的兜底性条款与想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

摘要:刑法各罪中存在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并且会与其他犯罪产生竞合问题。兜底性条款不仅在立法用语上具有"包容性"与"模糊性",其规定的行为内容在本质上还具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将存在较大"变数"的兜底条款与其他各罪的竞合问题一律以"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存在疑问。区分刑法中的兜底性条款与想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摒弃"犯罪想象竞合一律从一重"原则进而提倡兜底条款"最后适用"原则,从犯罪竞合规则上调整司法适用与认定中的罪刑失衡,相比"纠结"于兜底性规范中规范的要素解释,可能更具有操作性,也能在树立总体适用原则的基础上较好地解决相关罪名间竞合的具体问题。
72-80
法律适用杂志法官说法

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解释构造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形成责任主体的二元结构。动物饲养人是指享有动物所有权的保有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动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保有人。对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两者的关系,所有人规定在第一位,被推定为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但其得证明在损害发生之时,已终止管领而免责。
81-88

试析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的识别

摘要: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作为股权投资活动中重要的风险控制与经营激励机制,由于表现类型不一,且多附属于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份回购协议等,法律运行机制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故司法实践中容易与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和联营合同等近似合同的法律性质发生混淆而影响裁判的准确性。本文总结提炼了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的识别要素,并从其运行机理、法律属性出发对估值调整协定与近似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辨析。
89-92

《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摘要: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5个方面的修改,对法定资本制进一步弱化,势必降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障,相应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关于工商机关对股权的协助执行,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股权仍然属于工商机关登记范畴,工商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进行登记,仍然可以实现对全部股权或者相应份额股权的冻结与强制转让,但是,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还需要在具体操作规则方面进一步协调。关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股东的追加变更,因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股东的法定最低出资比例以及缴纳出资期限,"出资不实"将难以认定,执行程序可以参照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即使股东未届出资缴纳期限,仍继续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93-96

罪犯交付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裁判生效前未被羁押情形为切入点

摘要:罪犯交付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容易被忽略但又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当下,虽然有关法律在罪犯交付执行方面作出了一些完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难题,影响到判前未被羁押罪犯的交付执行。为此,有必要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从优化职权配置和规范程序运行视角,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理顺和规范公检法各家在罪犯交付执行及相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上的职责分工,推动有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97-103
法律适用杂志问题探讨

房屋居间机构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之责任认定

摘要: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开展居间活动,并尽到专业从业者的注意义务。在委托人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在建立与委托人的居间合同关系时,应核查委托人人提供的委托书、公证文书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房产中介公司未核查相关文书真伪,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是否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因未尽必要的审慎核查义务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就该相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可以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认定。
104-107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但其效力往往被审判实践所否定。考察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设立目的,尽管合理性有所欠缺,但并不能导致在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下,以收支相当原则(等价均衡原则)为基础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然而,鉴于家庭成员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在条款设立目的的合理解释框架下,审判实践可通过将其射程予以限缩性解释的方法达到保护被保险人乃至受害人之目的。同时,保险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亦应于制度设计上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108-112

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质押问题探究——以温州市瓯海区实践情况为样本

摘要: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具有多重社会功能,但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法律障碍和商业风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安置权益出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分析了安置权益质押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安置权益质押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从法理和具体操作层面提出完善和规范安置权益质押的意见,为推进和规范安置权益质押,推动金融创新,防控金融风险,提供理论支持。
11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