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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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杂志

《法律适用》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大法官论坛、特别策划、法学论坛、法官说法、司法调研、问题探讨、案例分析、司法技能、国外司法等。
  • 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主办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 国际刊号:1004-7883
  • 国内刊号:11-3126/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1.94
  • 综合影响因子:1.465
期刊级别: 北大期刊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律适用 2013年第12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杂志特别策划:《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

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及三套外商投资企业法联动修改

摘要:编辑提示:《公司法》和《证券法》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在拓宽企业投资领域,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资本市场的变动不居以及资本市场法律关系的错综复杂,现行《公司法》与《证券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亟待完善。2013年9月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紧密围绕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从立法论角度对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面临的重大热点、难点、争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期特别策划选登论坛部分精彩论文。以飨读者。
2-13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2005年修订的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了法定注册资本最低数额前提下认缴和实缴相结合的资本制度。在公司登记方面.相应地实行了认缴和实缴同时登记的制度,相对=P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而言,现行《公司法》规定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鼓励投资兴业、优化资本市场结构的理念。但由于时展的局限.上述规定与现代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尚有距离。为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在新的形势下,有必要探讨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及债权人利益如何得以保护的问题。
25-28
法律适用杂志新法新释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民事责任之解读

摘要: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正(以下简称“修订后的消保法”).新法自2014年3月15日生效。这是在消保法自1993年制定后。时隔20年的一次“大修”。修订后的消保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大量的是针对经营者民事责任作出的新规定。尽管修订后的消保法中的民法规则是其基本内容.但由于其性质属于民生法。是从民生角度作出的规定.因而较难理清修订后的消保法规定的经营者民事责任的体系和基本内容。笔者自始至终参加了消保法的修改工作.本文站在民法的立场上.从经营者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责任承担四个方面.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整理和解读,体现修订后的消保法规定的经营者民事责任的体系和规则,以便于民事审判适用。
29-37
法律适用杂志法学论坛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该规定确立了中国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制度。根据该项规定.指定管辖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是管辖权明确.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由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后一种情况.即由指定而改变管辖.是因案件特殊性而对法定管辖进行的个案调整。由于现行刑诉法对此种指定管辖的适用对象、适用原则、适用程序。
38-44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以亲告罪的立法旨趣为核心

摘要:所谓亲告罪.是指刑事法规定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在我国主要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不过.与侵占罪不同.针对前述4种侵犯人身法益的犯罪,《刑法》同时规定一定情形下,此类犯罪即可转为公诉。上述4种犯罪中,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均明确规定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公诉。不过,侮辱罪和诽谤罪则相对模糊地规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而其范围备有争议。本文以亲告罪的立法旨趣为核心探讨这一范围的适度扩张.希望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所裨益。
45-49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救济与制裁比较研究

摘要:最近十数年以来.证明妨碍成为各国民事诉讼中日益严重的问题.美国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现代民事诉讼的悲惨现实”。针对这种现状.证明妨碍相关制度的构建逐渐成为各国制定法和学说高度关注的焦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所谓证明妨碍,乃系指不负举证责任之一造当事人之作为或不作为。而无该作为或不作为,则事实之证明原应属可能。C2)英美法系对证明妨碍内涵的理解则更为丰富.证明妨碍的主体并不局限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美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及其律师。
50-58
法律适用杂志法官说法

“坦白”入刑:规范之外的思考

摘要: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坦白从宽”得以具体化、法定化,成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坦白从宽”法定化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然而随之而来的若干概念及问题必须加以厘清。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坦白本身的内涵及价值属性的正确认识以及坦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鉴于此,本文拟围绕“坦白从宽”法定化后产生的三则问题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贤达。
69-75

先行调解面临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以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中心

摘要: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规定,自此,“先行调解”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加入到我国法院调解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缘于此次修法仍然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关于调解内容也仅有一个定义式的条文.对于在立法过程中就颇受争议的“先行调解”来说.[1]显然捉襟见肘。加之,缺乏配套的运作程序。先行调解程序的启动、期限、与诉讼的衔接、费用收取等等都处于空白状态,实际操作随意性大.难以发挥促进纠纷化解的制度功能.司法实践中,先行调解逐渐沦为法院、社会公众以及诉讼当事人均不待见的“鸡肋”。[2]当值民诉法修订后实施半年之际,笔者以“先行调解”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
76-80

论动产是用益物权的一般客体

摘要: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相邻的乙学校约定:乙学校30年内不得在此校址兴建高层建筑.甲公司每年支付乙学校10万元补偿费作为对价。合同签定后没有办理登记。2年后乙学校迁址.并将房屋全部转卖给不知情的房地产商丙公司,丙公司即开工兴建高层住房。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立即停工,遭丙公司拒绝,甲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甲公司与乙学校之间的约定依法构成地役权合同。
81-85
法律适用杂志问题探讨

庭前会议操作的误区及克服——基于司法实践与学说的梳理与反思

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明确了庭前会议制度,将庭前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的构造改造为三方参与的诉讼构造.将纯粹手续性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造为程序性的庭审预备程序.将附属于审判的程序改造为相对独立的审判前程序。庭前会议制度使得庭前审查行为不再是法官乃至书记员的单方行为,庭前会议将秘密、单方的行为“摆到桌面上来”.并纳入控辩直接对抗的框架之中,彰显了程序的公正。因此庭前会议制度体现了程序的独立性价值.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独立的程序操作空间.在保持控辩平衡.保障被告人权益等公正的价值实现上值得赞誉.在司法实践中也为集中开庭保障司法效率做好了程序性准备.
86-90

董事注意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刍议

摘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中.如何激励并约束经营者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是搭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其中对于公司董事、高管的义务界定和责任实现又是重中之重。在“立法中心主义”理念的引导下.我国学者偏爱在立法层面完成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功能设计和规则构建.这些努力为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了大量的智识资源.许多研究成果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之际已被吸收,譬如对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的成文化规定即是典型。然而。公司制度是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形成并演进的.立法者所期许的法律秩序未必能随着文本法的颁布而当然形成。立法条文止步于对注意义务作出宣示性的规定.而实践中出现的纠纷形态多样.公司经营管理者所负担的注意义务之内核及其责任承担等问题带给司法裁判一些新的困惑。
95-98

论分权制衡机制之下执行机构的设置——从民事执行权配置的视角出发

摘要:执行难和执行乱是执行工作的两大难题。执行机构的设置乱是执行乱的表现之一。执行机构设置乱的背后是对执行权配置理解的差异。执行权配置首先涉及的是执行权本身的性质和构造.而执行权配置本身也需要体现执行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理念.相应具体制度也会影响机构的设置。本文试图通过对执行权配置的分析。探讨建立执行机构的设置框架。
103-107
法律适用杂志案例分析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探析

摘要: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xx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王某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
11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