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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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杂志

《法律适用》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大法官论坛、特别策划、法学论坛、法官说法、司法调研、问题探讨、案例分析、司法技能、国外司法等。
  • 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主办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 国际刊号:1004-7883
  • 国内刊号:11-3126/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1.94
  • 综合影响因子:1.465
期刊级别: 北大期刊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律适用 2013年第01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杂志大法官论坛

法官职业精神:司法公正的灵魂和根基

摘要:文化淬炼民族精神,文化凝聚奋斗力量。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凝聚法院干警的智慧和力量、引导和传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着重要作用。法官作为法院工作的主体,其职业精神理应成为法院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当前,大力培育法官职业精神,增强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提升人民法院的向心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对于促进司法事业发展、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言,非常重要而紧迫。
3-7
法律适用杂志特别策划:司法公信力研究

从粗放到系统:论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构建

摘要: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客观反映,更是培育法律信仰、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近年来,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众多的理论著述和实证研究成果当中,大部分是以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分析为出发点,以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和构成要素为研究对象,抑或关注于案件质量、审判效率和效果等审判质效评估因素的分析。最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以完善审判管理和绩效管理为进路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自我调适。而对于建立在法社会学和统计学基础之上的司法公信力现状评估方法和评估工具的研究还相对薄弱。开展这方面研究的意义在于.能够较为客观地描述司法机关在某一期间的司法公信力状况,并对连续期间内司法公信力状况的量化统计进行比较、分析、认识,进而系统性地开展对策研究。
19-23

怀疑、信赖与民事案件材料公开——以公众知情权为核心的考察

摘要:一、提出问题:当下的司法怀疑 [案例1]“彭宇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二审中,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后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24-29
法律适用杂志每月新论

司法判决的功能分析

摘要:法院的司法判决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司法判决是否是不可或缺或不可替代的?亦即,司法判决究竟有什么功能,乃是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必须明确的问题。波斯纳说:“法律是功能性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作出的司法判决当然也是功能性的。判决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在根本上取决于其功能的发挥状态和结果。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司法判决功能价值的研究不深入,认识不深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司法判决独特功能的充分实现。这不仅不利于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也与“明断是非”、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终极目标相背离。只有社会了解哪些是司法判决的功能时。才能很好地利用它。深入研究并充分发挥司法判决的功能价值,不仅对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不可或缺,而且对于国家法治秩序的实现至关重要。
30-37
法律适用杂志法学论坛

构建凝聚时代精神的新刑事诉讼法学

摘要:21世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纪元。伟大的实践呼唤全面理论创新,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尤其是在法学研究方面,诸多部门法学的陈旧范式已经脱离了社会实践和时代精神,需要进行脱胎换骨式的学术转型和建构中国法学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以便及时回应新时代的呼唤。在法学领域,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学术创新任务更加紧迫,尤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问题已经到了非讨论不可的地步。因此,努力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性转换,为重构和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学创设必要的理论前提,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紧迫、艰巨并具根本性和挑战性的学术任务,决定着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走向,
38-45

身份差异与量刑歧视:流动人口犯罪缓刑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历了由“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社会向“人的流动时代”的现代社会,由“鸡犬相闻”的熟人社会到“老死不相往来”的陌生人社会的急速变迁。人口流动和迁移既是现代化进程的动力和促因,也成为现代化进程必须应对的课题与挑战。流动人口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城市人口与环境资源的紧张,增加了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压力。流动人口管理相应制度的缺位,使得公平待遇问题成为目前人口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文明理性社会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即使不能做出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也不要让现有制度被不合理的运用。
46-50

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制度背景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侵权责任法》共同构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制度背景。以这些立法为背景,此类案件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状态:首先,法律关系多样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强制保险关系、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又涉及到侵权责任。其次,由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多层次化,《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适用余地。如此,如何妥善处理上述各法之间的关系、妥当解释各法之间存在的显性的或隐性的冲突与矛盾,颇费思量。
51-56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四个节点

摘要:在实践中,竞业限制约定除了主要表现为独立于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外,还表现为劳动合同的专门条款(为行文方便,本文以竞业限制协议概括论述)。面对庞大而复杂的竞业限制制度体系,《劳动合同法》仅有的两个条文规定力不从心,回避了竞业限制用工实务与审判实践共同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表面上看,劳动法既然来源于民法,就应当尊重民法固有的自治精神与价值理念,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之认定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精神来具体考量。
57-62
法律适用杂志法官说法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

摘要:格式条款的突出特点在于缔约相对方只有接受与否的自由,鲜有就具体条款内容讨价还价之余地。为防止经济上之强者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压榨消费者.各国立法均对格式条款严加规制。此种规制,通常在格式条款之订立、内容及解释三个层面进行。现代保险业早已完成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经营.各国保险法均对格式化的保险条款有着严格的规制,我国《保险法》之特别规制具体体现在第17条“明确说明义务”、第19条“特定条款无效”以及第30条“不利解释规则”的规定。其中,第17条第2款之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至为重要。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有的是为了维护作为保险制度基石的补偿原则,有的则是为了体现费率厘定的公平性,还有的则是两者兼具,这些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不仅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而且关系到整个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行。
63-67

破产程序: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路径选择——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为视角

摘要:“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良性运作的顽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探索出“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等路径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些路径因着眼于“结案”之目的,不仅没有最终解决问题,反而使“积案”越积越多,成为法院不堪重负之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包括大量债务人为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的情况。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公司的经济活动范围远大于普通自然人,公司债务人往往面临诸多债权人。如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将对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妥善处理该类执行案件在化解“执行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在讨论如何妥善解决债务人为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的执行案件,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做出努力。
68-71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动的程序完善

摘要: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基本依据。原则上只有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难免出现实际上的申请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债务人与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完全不一致或者部分不一致的情形,此即为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动。
76-78
法律适用杂志问题探讨

从现实迈向理想——罚金刑执行完善路径之探寻

摘要: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种类。现行刑法第34条将罚金规定为附加刑,除可附加适用外,亦可独立适用。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种类一样,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共同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案件在执行中出现了问题,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非常突出,“罚金刑的问题可以归纳为观念的游离不定、制度设计欠缺、实践操作困惑。这种局面很大程度上源于罚金刑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没有在学术届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研讨,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用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如何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对罚金刑的执行予以完善,破解罚金刑“执行难”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拟从罚金刑执行现状进行法理剖析,并针对罚金执行难问题及破解对策略抒己见,以期对罚金刑执行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79-8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范围之探析

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在增加的“特别程序”中,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没有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作特别规定。笔者认为,我国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对部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诉讼程序的规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
82-83

风险社会中行政犯罪的认定

摘要:一、行政犯罪的基本概念 传统大陆刑法将犯罪分为刑事犯与行政犯。意大利刑事人类学派的标志性人物加罗法洛(Carofalo 1852—1934)最早对二者进行了系统区分。在他的著作《犯罪学》中,加罗法洛认为各民族都存在某种具有同一性和进化性的道德情感。道德情感由非基本情感和基本情感组成。前者包括祖国之爱、宗教情感、贞洁感、荣誉感等。对这些情感的伤害不被视为犯罪,因为它们只对作恶者本人及其家庭或国家有害,而并不危及整个社会;后者主要是指利他主义情感,这是唯一对社会关系重大的情感。它包括仁慈感、怜悯感、正义感和正直感几种基本类型。
84-87

案例指导制度背景下人民法院案例系统的构建

摘要:最高法院历来重视案件实例的作用,20世纪50年代好,最高法院就通过选编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开始将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典型案例定期在公报上,此后我国就陆续出现了一系列案例丛书,旨在满足广大法官、律师办案参考的需求。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案例甄选与编写工作逐步成为各级人民法院一项日常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延伸,全国法院范围内出现了案例编写和出版热。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直属单位范围内,除研究室专门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编写外,各业务庭都通过审判指导案例或选登裁判文书,传统的案例出版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要览》、《人民司法》(案例版)的编选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也开辟了案例专刊、专栏和专版,足见对案例研究的重视。
88-92
法律适用杂志司法调研

关于建立民事审判“纠纷一次性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摘要: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是在民事审判中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内容,通过一次审判做到纠纷的全盘、彻底解决,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降低其寻求权益保护的成本,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司法权威,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对当事人的诉求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在判决中对当事人的特定诉求不予处理,要求当事人另行解决,这些裁判虽然在司法统计上完成了一件案件的审理,但在实际效果上未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当事人不得不反复诉讼,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目标无法实现。
98-104

关于审理涉老民事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要:关爱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人类进步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提。《宪法》第49条明文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何把法律对老年人的关爱落到实处,江苏法院近几年作了积极的探索。为了解实践中涉老民事纠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展了涉老民事案件专题调研,选取了苏南地区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苏中地区的靖江市人民法院,苏北地区的赣榆县人民法院共4家基层法院。随机抽取了2010年-2011年审结的573件涉老民事案件作为分析基础,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梳理出江苏法院涉老案件的特点、涉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的意见,以期全社会更关注与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105-109
法律适用杂志国外司法

德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效力:以证人窃听的证言为例——基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司法裁判

摘要:长久以来,理论界一直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倍加关注。因为这一命题本身不仅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还关联到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刑事诉讼,该规则的适用用以阻吓警察蓄意的取证行为。并且警察的行为具有足够的可归责性才有必要值得司法制度为此付出让可能的罪犯逍遥法外的代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集中反映了刑事诉讼中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矛盾。在德国,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对应的是“证据禁止”。德国学理上将证据禁止划分为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第一,证据取得非法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触犯了以下3项禁止性规定,即:证明对象禁止、证据种类禁止和证明方法禁止。禁止的证明对象主要指在其他程序或是当前程序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以及属于隐私核心范围的事实:法定的证据种类分为4类:书证、人证、鉴定和勘验。
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