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合同公平正义理念的成功立法实践——试评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摘要: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从立法层面而言,新《保险法》有很大的突破与发展,对很多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删,从根本制度上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与制度,使我国保险合同法律制度趋于完善;从司法层面而言,如何在司法中切实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问题,交强险的性质、合同效力、赔付前提及方式问题,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定及履行方式的判断等问题,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及判断标准等问题,一直是实践中产生纠纷及观点分歧的主要问题。本期"特别策划"特约保险法专家及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法官就相关问题撰文释疑,以飨读者。交强险中六个突出法律问题的澄清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后,国务院据此于2006年3月1日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条例》"),对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从该项保险制度出台伊始,就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直至其实施几年后的今天,围绕该项制度的相关问题的争论仍在延续。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几个突出问题,试图从立法、司法和保险理论三个层面展开讨论,以期厘清思路,统一认识。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保险人说明义务又称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将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7条对其进行了规定。现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摘要:我国保险法立法的宗旨是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平等保护的意义在于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实现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从防止过度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的倾向、平衡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司法层面对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平等保护问题。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所谓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将该危险增加状况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法律课予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理基础,在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52条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了完善,但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笔者试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问题,对该制度进行探讨。现代社会对刑法解释论的追问
摘要:刑法解释的历史与刑法同岁,有了刑法,就有刑法解释。晚近以来,刑法解释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刑罚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们产生不同理解,加之现实生活又是千姿百态的和复杂多变的,为了统一理解,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网络侵权责任认定的若干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6条理解和适用的思考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专条规定,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对于网络环境下侵权责任设定的专门性规范。该规定受到了广泛关注,但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则有较多的争议。本文试对该条规定具体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向实质正义的理性回归——执行程序中的优先权制度反思与超越
摘要:"优先权"这一名词源自外文,罗马法上的词源为"Privilegium",法文为"Privileges",日本译为"先取特权",有台湾学者认为译作"优先受偿权"较为适宜。关于优先权的含义,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界还争议较大,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及适用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15岁的小C于2009年11月9日19时许,在本市某绿地附近,脚踹被害人身体,抢得挎包一只,内有现金30元及价值970元手机。试论程序性行政行为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论如何构建以质效指标合理区间为基础的审判工作评价机制
摘要:构建科学、客观的审判工作评价机制,促进审判工作良性运行,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审判管理工作中的难题。如何评价审判工作,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做法。为探索科学、客观的审判工作评价机制,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成立调研组,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率先尝试对部分质效指标确定合理区间,并以此为基础按三档四级对审判工作进行评价,形成了一套以质效指标合理区间为基础的审判工作评价新机制。关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处理衔接机制的调研报告
摘要:一、广东法院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处理衔接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处理衔接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初步建立了以法院为主导的调解衔接网络。其中,省法院分别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厅、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2006年以来全省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稳步提高,分别为18.68%、19.96%、36.48%、52.18%,2010年第一季度更是达到了64.73%。析建立行政权配合司法权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在西方的传统理论中,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分立与制衡的关系。所以,为保障对行政权的有效制衡,西方国家的法官通常有意识回避政府官员,即使确有必要与政府官员接触,也尽量通过法院内非法官身份的行政人员予以交流。但是,该经典理论是否同样适用于当今的中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笔者注意到一些与该理论相悖的案例。论欧盟破产法中“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确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一、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地"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破产案件也逐渐增多,数量急剧攀升。由于破产财产可能分散在世界各地,债权人也位于不同的国家,针对同一经济实体的破产案件可能在几个国家同时进行,这使国际破产案件的处理变得复杂起来。最简单的国际破产案件可能仅仅只有一两个外国的债权人,而最复杂的国际破产案件,即有关跨国企业集团的破产案件,则可能涉及到世界各地数以百计的公司实体。秘密取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所扣押的财产之行为性质研究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罪或非罪的争辩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需要先扣押当事人的财产,然后视情况进行处理,这是一种常用的行政执法手段。而对于被扣押财产的当事人来说,绝大多数选择了等候处理或据理力争的办法。但也有少数当事人却采取了一种非同寻常的手段,即秘密取回自己被扣押的财产。他们认为被扣押财产属于自己所有,将其取回并不违法,更不会说是犯罪了。然而,问题却远远不像这些人所想的这样简单,后果也大出其所料。对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在侵权判断时应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该功能
摘要:[案情] 原告:(奥地利)舒克阿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舒克阿公司);被告:北京三江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华晨公司);被告:长春市新发展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发展公司);被告: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江森公司)。英国法院的司法管理 对英国法院事务管理服务局2008-2009年度工作报告的解读
摘要:英国法院的司法管理是由英国司法部下属的行政机构——法院事务管理服务局(Her Majesty'sCourts Service)负责的。该服务局每年向英国国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Her Majesty's Courts Service AnnualReport And Accounts),内容上类似于我国的法院工作报告。法国法上的监所管理行为司法审查
摘要: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法国的监狱和看守所很少受到来自法院的司法监督。其主要原因是,监所管理行为被看作是内部行政行为(Mesures d'ordre interieur),是狱政机关为了维护监所内必要秩序而运用裁量权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根据"损害轻微不足为诉"(De minimis non curat praetor)的古老法谚,这些行为由于被认为是只对个人权益产生微弱法律影响和实际影响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法官不仅不受理直接针对这些行为提起的越权之诉,也不认为国家应当为监所的一般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