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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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26/D 国内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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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是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国家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法律适用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专题研究:关注公司法修改、法学论坛、法官说法、案例研究、问题探讨

法律适用 2009年第09期杂志 文档列表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风险防范——以信用卡纠纷为视角9-14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的警示。2009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有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这对上海而言,既是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发展离不开创新,但更需要注重金融风险的防范,加强金融监管。法院金融审判作为矫正、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领域和手段.对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们在金融案件审理中发现,随着信贷消费观念的深入人心,信用卡已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消费信贷在为人们提供优惠、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也正在成为银行稳定的利润增长点,但问题也随之不断地暴露出来。

商事审判如何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若干思考20-23

摘要:2008年下半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厦门市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积极应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厦门中院高度重视经济形势中的新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部署,集两级法院之力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24-28

摘要: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之经济结构性、素质性、体制性矛盾日益显现,浙江一些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清偿性危机,直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尚未见底,部分企业经营困境仍未根本改观。企业解困是一项涉及政府调控、金融支持、企业治理、司法保障等方面互动有序的系统性工作。课题组以司法保障作用为重点。联系浙江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实地调研、座谈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系统总结司法参与涉诉企业解困的实践和理论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并力图使研究成果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初步解读29-33

摘要:一、认定事实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认定事实是指通过确定的证据按照既定的规则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事实认定的过程在审理案件中处于中间环节,连接着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认定事实问题,需要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活生生的纠纷根据一定的框架分解、界定、重新结构成法律问题。也就是说,“事实认定”中的事实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对本案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何认定事实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由于裁判者要查明的是业已消失并且永远不可能重现的案件事实。而法官的司法裁判需要建立于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当前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34-36

摘要:一、当前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过于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限定,即《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对“简单民事案件”进行了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疑难问题探析37-40

摘要:根据《刑法》第417条之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有以下几个问题不易把握,尚需进行研究探讨。

论少年刑法之从宽原则41-45

摘要:少年司法制度应当是一项独立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理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内容等诸多方面与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着根本区别:它倡导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等思想,奉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主张少年“宜教不宜罚”。把教育上升为其主要的司法权能,对情感因素也具有特殊需求,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并异常注重心灵和精神层面的剖析与沟通,其内容也比成年人司法要宽泛得多。当环境污染、犯罪和青少年犯罪逐渐成为世界三大公害之时,如何教育、惩罚和保护青少年问题日渐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指导思想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呈现出轻刑化、

民事判决书主文的表述方法46-50

摘要:民事判决书主文即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判决主文是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文书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法官能否依法、正确、合理地表述判决主文,既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又直接决定着整个判决书和法官办案的质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试就判决书主文的表述方法进行探讨,以期对审判工作有所助益。

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51-54

摘要:监护乃督察、督管和监督保护。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鉴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我保护民事权益,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学界的“监护权利说”和“监护职责说”中确认了后者.使得监护这项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十分独特的功能和价值。然而,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人身监护责任的规定尚存诸多立法缺陷,致使司法活动无法可依的情况亟待改变。以下笔者试图对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作出探讨。

中国特色审判管理机制构建之构想55-56

摘要:按照西方学者的经典表述和分类,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项,主张三项权力相互约束、彼此制衡,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章的限制下运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自然也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以避免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犯和威胁。如何加强审判权运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审判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学家偏重于研究传统的诉讼制度并力图通过立法手段对其加以科学化的整合与创新,如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务实界关注的不仅是法律制度的系统化设计,且更多地注意到了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以及司法权在国家政治制度架构中的特点。意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条件下,

博弈与和谐:穿行于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57-61

摘要:2008年上半年,许霆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纵观这则事件的内容本身.涉及到的是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但透过其表象,我们感受更多的则是现代司法所面临的两难困境:面对民意所施加的巨大社会压力。一方面如果法官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不考虑民众诉求等法律规范之外的因素,往往会因缺乏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而得不到广泛认同,法官也会被质疑为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另一方面如果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拘泥于法律规范本身,而过多考量了有关民意诉求、社会价值倾向等法律之外的因素,又会招来法官恣意、民意审判的诟病。因此,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62-63

摘要:一、我国现行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将拘传的对象仅限定于被告 我国现行民事拘传制度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赡养、抚育、抚养、必须出庭才能查明案情等类型案件中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当庭听取被告的意见,查明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和抚养、赡养能力、偿债能力,让其就赡养、扶养等事项对原告当庭“表态”,甚至当庭对其训诫、教育,最终让存有血缘或者其他扶养关系的双方达成调解。由此可见,法院只拘传被告而不拘传原告,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赡养、扶养等义务的道德评价。但是,

再审之前的“案结事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中的和解研究70-74

摘要:审判监督是法院进行案件纠错的重要制度,在体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审判监督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审判监督方式的改革,各地法院逐步探索或摸索出了不少新的举措,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引入了复查听证制度。所谓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听证,即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事由审查阶段.由法院通过听证的形式分析和决定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一种审查方式。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75-78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尤其是大量的耕地被不断征用,由此引发了众多的涉农纠纷。在这些矛盾纠纷中,由于征地补偿事关农民的生活保障,并涉及巨额的经济利益,往往成为具有极强对抗性和持久性的核心矛盾。

交通事故合并质量缺陷致害案的法律适用82-84

摘要:[案情] 2008年1月9日晚,受害人李旭民驾驶所购被告某公司生产的轿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无牌照装载机尾部发生相撞。轿车发生大火,轿车车门打不开,用车用灭火机灭火无效。后119消防车赶到后.才将大火扑灭。受害人李旭民已被大火烧死。原告李义刚(受害人李旭民之父)、张玮(受害人之母)、黄慧敏(受害人李旭民之妻)以某汽车有限公司和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上述轿车为不合格产品。并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丧葬费10500元、双倍赔偿购车损失390600元、评估费4500元、悬赏费90000元、悬赏广告费8560元、

以美国为例看DSB报告的执行问题85-90

摘要:在国际争端的解决问题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不同,《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DSU)并未直接规定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DSB报告)性质。一方面DSU规定“为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解决争端,迅速符合DSB的建议或裁决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对于未能执行DSB报告的败诉方,亦规定了自愿补偿和报复机制。这难免会导致一种认识:自愿补偿和报复本身构成了执行DSB报告的建议或裁决的替代方式;败诉方可以从提供补偿、接受报复或是修改不符合WTO规则的措施中自由选择。甚至有学者参照美国合同法中的效率违约(Efficient Breach)理论,

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定条件91-92

摘要:《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看似明确.却引发了刑法学界旷日持久的争论.我们在此拟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求明确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定条件。

委托调解制度的完善93-94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