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

发表咨询:400-808-1731

订阅咨询:400-808-1751

法律适用杂志 北大期刊 CSSCI南大期刊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11-3126/D 国内刊号
  • 1004-7883 国际刊号
  • 1.94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法律适用是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国家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法律适用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专题研究:关注公司法修改、法学论坛、法官说法、案例研究、问题探讨

法律适用 2006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杂志特别策划:司法透明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司法透明机制的改革和完善3-6

摘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当前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目标。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对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透明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司法透明为主题召开了国际研讨会。据悉这在国际范围内还尚属首次。以下一组文章就是从此次研讨会上挑选的部分论文,以期能够反映出国内外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此问题智识上的共同努力。

司法透明的理论、实践与挑战7-9

摘要:我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参与过司法改革工作。在亚太地区,除了越南、缅甸外,我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改革状况进行过考察。这里,我想首先分析司法透明的理论基础,然后介绍一下司法透明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具体问题.最后想就司法透明可能遇到的挑战提出自己的看法。

审判公开制度施行情况的实证调查与思考9-13

摘要: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而司法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和基本标准,也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公众与当事人监督的有效途径。我们认为,司法透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表现就是审判公开。世界各国先后通过立法将审判公开确立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并逐步上升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意味着,审判公开在我国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和贯彻。为了全面掌握司法实践中的第一手材料,2005年我们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分别对南京、泰州、徐州等地法院展开实证调查,主要采用召开法官座谈会、个别访谈、数据统计、向社会公众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江苏法院2002+2004年期间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的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数据和实例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分析,力求提出切合司法实际的解决路径。

论司法透明之度以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为视角14-16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现有的公开审判制度及其运作远没有达到现代法治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司法透明无疑是不够的。然而,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意义固然重大,但不应当因为提倡司法透明而主张越公开越好.透明应当有度.这正是我们在开展司法透明研究时,必须要具备的基本理念。司法透明之所以应有一定的限度,在于公开审判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保障当事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不仅存在,而且日趋多样化。有鉴于此,笔者以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为视角,对知情权等权利与隐私权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以求在二者之间作出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进行更为恰当的规范,从而促进公开审判制度在中国得到更全面的落实和更规范的运行,真正实现“司法透明,公开有度”。

论裁判文书中法律适用的公开17-20

摘要:近年来,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改革中的一个热点和重点.其中尤以判决理由备受关注。应当承认,重视判决理由的论证,强化法官的法理分析能力,在实现法律适用的公开方面有着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但值得指出的是,过去改革中部分法官存在一种看法,似乎认为裁判文书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如判决理由重要,操作起来难度也不大,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或被掩盖了。实际上,法律适用极为重要,至少对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此。大陆法系长期奉行法典崇拜.法律适用一向被视为法官的专有之责和基本功。早在罗马法时期,盖尤斯有言:“审判员首先应注意的是只能根据法律、宪令和惯例进行审判。绝不能违反”。法国民法典以通俗易懂的条文,明确将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责任限定为严格适用制定法。援引具体条文作出判决,而不必以判决理由来确立具有拘束力的判例。所谓“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由此,大陆法系的裁判文书一向注重对制定法条文的公开适用。相较英美法系国家,这也算得一大特色。问题在于,裁判文书中单纯对法律条文的公开适用并引用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更不能免除法官在解释法律上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法律适用的公开固属必需,如何公开适用则更为重要。

构建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管窥西澳大利亚法院的公共信息官制度21-22

摘要:增加司法透明是法治国家法制建设必然的发展趋势,而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媒体的报道与宣传。在言论自由与法治的社会中.由于媒体对司法的特殊宣传作用.使得媒体与法院的关系成为各国司法界非常关注的重要问题。实际上,媒体与法院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言论自由、司法透明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两者健康的关系应当做到既保证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同时又能维护司法独立,使司法活动免受舆论的摆布。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一个合理、可行的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澳大利亚的西澳洲(West Australia)最高法院建立了公共信息官(public information officer)制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平衡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成为沟通司法与民众关系的桥梁。

法律适用杂志司法调研
简易程序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共同选择: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23-26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不仅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更是把我国人民司法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予以法律化。为了进一步搞好简易程序的适用,我院从基层法院的视角,以近3年我院的司参见下表。

法律适用杂志司法改革
中国审判委员会制度改向何处以本土化为视角的思考27-31

摘要:“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最高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结合其22年审委会委员的亲身经历,从一名资深法官的视角反思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论述了中国审委会改革的6大特点.探讨了中国审委会制度改革的设想和理论基础,相信其中的不少思考对改革完善审委会制度是有所启发的。

法律适用杂志法学论坛
公司章程在新《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32-34

摘要: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把强制性规定、指导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科学地有机结合起来.在法律上作了成功地处理。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以及国民的法治意识,大幅度削减了强制性规定,而增加了指导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大大增强了章程的自治性。这并不是意味着不要强制性规定,新《公司法》中一如既往地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的事项.只是更加突出了任意性规定,尤其是公司关于其在内部治理方面的意思自治。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地位与作用作了重要的规定.其原因之一就是把任意性规定主要交给章程来完成。

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初论:当代中国公司法中新增勤勉信义义务的前景和问题展望35-40

摘要: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国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这项重要且旷日持久的立法之明显目的在于通过完善商业实体的设立和治理制度来为中国私有经济的发展服务。此项新法具有许多重要之处,但作者仅想就中国新《公司法》中引入的公司董事的勤勉(Duty of Care)和忠实(Duty of Loyalty)信义义务的概念以及作为上述义务司法实践的股东诉讼加以介绍。这些概念在美国有着很长的历史,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曾经作为法官处理过大量有关勤勉信义义务的案件.其中很多案件反映了中国在引入此项制度之后可能会面临的前景和问题。

论新《公司法》与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救济41-43

摘要: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主要围绕资本制度本身和股东出资制度展开,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等。这对于规范股东出资.防范股东出资瑕疵等实际问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对依公司法相关规定或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缴纳出资义务的违反。在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为多种情形: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迟延出资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受公司法调整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本文拟以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托,对我国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建构中国民事诉讼中司法性ADR的审视与思考44-47

摘要:司法性ADR,又称法院附设ADR,与法院解决纠纷的传统方法相比,被视为一种非诉讼的、不经审判解决纠纷的程序。作为一种同样以法院为主持机构的程序,司法性ADR迥异于诉讼程序却又与之存在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兼具ADR本质与诉讼程序特征之“双重人格”。在ADR发展迅猛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司法性ADR已被普遍采纳并渐趋成为本国民事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尽管司法性ADR在各国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发展态势亦不平衡,但其自上世纪中页以来的迅速勃兴及给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的深刻影响仍使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将注意力聚集于司法性ADR的中国本土化问题。本文试图透析ADR与民事诉讼制度机能上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点对司法性ADR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的具体构建进行探讨.

美国证券法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启示48-51

摘要: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如何认定因果关系以及由谁来证明因果关系.在侵权赔偿责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测度着抽象思考方法”.“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考能力及具体案件上符合事理的判断”。证券虚假陈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因其主体各异。受害人众多.且影响受害人所受损害之因素尤为复杂.法院在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时势必将会遇到更多困难。因此.本文拟对美国证券法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以期能对我国的证券司法审判工作有所借鉴。

法律适用杂志法官说法
我国民商事审判中合意选择法官制度之理性分析52-55

摘要: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创造性地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了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官的制度,尽管这一制度是新生事物,还需要实践加以检验,但已经引起了我国大陆关注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学者们的浓厚兴趣。在2003年的诉讼法年会上,江伟、孙邦清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初稿》,该专家建议稿中在总则部分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定性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包括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管辖法院、适用的程序以及选择审理案件的法官等权利。如同诸多事物在产生伊始时的遭遇一样,学界和实务界对程序选择权是否可以包括合意选择法官,合意选择法官是否可行以及如何实施还是有着诸多的疑问。我们认为引入合意选择法官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意选择法官制度将有利于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话与协作.有利于提高审判能力和实现司法公正。但在引入该制度时不可操之过急.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广。由于民商事审判的专业性较强,对法官自身的理论修养有较高要求,在民商事诉讼中先行引入合意选择法官制度,既有利于民商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为将该制度引入整个民事审判领域提供经验。

关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思考56-60

摘要:“商事仲裁自有商业活动以来便已出现”,通常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官方、非司法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经过长期的实践发展,这种古老的争端解决方式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而它与国家司法之间的微妙关系也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这种关系的微妙性在于:一方面,仲裁权作为一种权力,与其他权力一样,“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以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这也是司法权对仲裁权行使监督作用的合理性基础:另一方面,囿于自身局限,倘若没有国家司法机关积极有效的支持,现代意义上的仲裁也就可能不复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权亦应当对仲裁权的行使发挥保障作用。

揭开法律解释的面纱刍议民商事审判中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61-65

摘要:一、法律解释在民商事审判中的现实意义 法律解释就是法律适用,“对于适用者而言,恰恰就是在讨论该规范对此类案件事实得否适用时,规范文字变得有疑义”.也由此产生了法律解释的必要。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法律解释不是单纯的法条解释,而是法律与事实互相寻找、匹配以及结合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一般的案件事实就上升为定案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而普通的法条也上升为裁判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作者将法律解释的现实意义初步归结为以下五点,考虑到法律解释作为方法论的特性遂结合案例具体说明。

欢迎订阅《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65-65

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66-69

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中已经得到明确的肯认,并且其行政法学对这一原则的研究也较为深入。但该原则在我国行政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行政法学中的研究还比较落后。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这一原则通过两条比较模糊的法条确定了下来。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该从法律价值本身以及社会、司法实践的需要去探求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而不是从其他法律原则中去演绎或者类推。为了对我们将来赖以维护自身权威的行政审判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笔者对该原则作了一些粗浅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