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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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26/D 国内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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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7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法律适用是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北大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法律适用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专题研究:关注公司法修改、法学论坛、法官说法、案例研究、问题探讨

法律适用 2005年第12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杂志特别策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3-8

摘要:自《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以来,迄今已经一年半的时间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一些法规及规章。但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如诉讼与行政处理的程序衔接、事故认定的性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诉讼主体的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适用、归责原则的理解适用、法律适用的选择、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审判者感到仍存在许多问题。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据悉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最后阶段,而与此密切相关的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实施细则也正在起草之中.最高法院也将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 针对上述问题和审理现状.本期“特别策划”特别邀请了有关学者、法官以及保险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各抒己见。尽管对于同样的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声音.但正是这种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才可能为读者提供更多思考。当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非是一期文章就能解决的,但适逢岁末,总结经验,才是开拓未来的一个良好起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探讨——以江苏省的实践为例8-12

摘要: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步伐行进到今天,法律调整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法律制度的变革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模式、归责原则、赔偿责任和方式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新规定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理沦和实践中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提出了新的要求。

论强制汽车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13-16

摘要: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要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目的是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显然.这一制度对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这一制度涉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之间的复杂利益分配关系,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险赔偿的规定语焉不详,社会各界目前对该制度中的一些基本规则,尤其是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问题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实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认真的分析和鉴别,以真正实现该项制度的积极社会意义。

责任限额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研究17-20

摘要: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下简称76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困惑。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与现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如何?76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应当如何理解?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险条例》)出台前,能否依照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强制险条例》出台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对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案件.是否必须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等等。本文欲对这些问题作粗浅分析。

谈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最新适用21-23

摘要: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开始生效。两部法律、司法解释统一了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项目和赔偿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但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它还涉及到特殊的法律法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而实践中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存在的几个现实问题,作一简要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法律适用杂志法学论坛
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28-31

摘要: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 发源于英美法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似乎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同,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民间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第51条就明确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实际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及案件的审理均极不方便,且有其他法院对该诉讼的审理更为方便时,经被告申请,可以决定不行使管辖权。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在我国适用该原则。认为该原则需要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其适用的标准不确定,因而可能被滥用: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必要适用该原则,因为我国的法院管辖权是合理的,不存在英美法国家过度管辖权的问题。

中国解决涉外破产问题之政府利益分析32-34

摘要:我国古代汉语将破产释义为“倾家荡产”.既指破产的形象和状态,又显现出破产的严重后果;而依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破产是指一种程序。因此.各国对破产制度在理解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着诸多差异。跨越国界的破产概念始于20世纪早期,并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债权债务关系的跨国延伸,特别是全球垄断资本的合法外衣——大型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快速发展,使各国的司法人员发现许多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都专属于本国管辖,破产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往往与其他国家存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本国产生效力等一系列问题。

是进步还是倒退?——评我国离婚标准中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35-40

摘要:一、由概括主义到例示主义——离婚标准立法模式的新变化 我国婚姻立法经历过三次重大立法活动,即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修改制定了第二部《婚姻法》,废除1950年《婚姻法》;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正。在三次立法过程中.离婚标准的立法模式也经历了一个由概括主义到例示主义的发展变化过程。1950年《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对这一条作出的解答是:“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虽然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继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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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34-34

2005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90-96

全国法院审监工作座谈会在广州召开-F0002

摘要:2005年11月23日-25日,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最高人是法院院长肖扬向大会致贺信,最高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全国各高级法院以及部分中级法院的代表约130余人参加了会议。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在南京召开-F0002

摘要:2005年11月23日至25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在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欢迎订阅2006年《法律适用》-F0004

火花、思想、力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首届法官论坛-F0003

摘要:2005年11月12-13日,由珠海渔女,法槌、书组成的“珠海法官论坛”的醒目徽标,出现在珠海中级人民法院新近启用的办公大楼的天平厅和正义厅里。

法律适用杂志法官说法
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41-46

摘要:2003年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原有分割分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被逐渐进入相对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所取代,相应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规范。但是.在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监督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监管措施。规范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在此情况下,各地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涉及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此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非常关注。同时。此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也相当复杂。尤其在法律适用上,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又涉及到与此相关的大量行政规章的效力认定。其焦点和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拆迁纠纷诉讼管辖若干问题分析 兼谈法释[2005]9号批复的理解适用47-51

摘要: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存国际上,政府征地、居民动迁必须是确因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不征地的情况下.居民才须为大局做出让步,但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法定的、足够的理由并且提供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可见,我国各级政府出于城市建设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居民房屋进行拆迁.如果理由充分且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符合宪法和国际惯例.无可非议。

执行听证程序的反思与完善52-54

摘要:肇始于西方法治国家的听证制度,首先在我国的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得以采纳,此后延伸到公用部门,如铁路价格听证会、水价格听证会……,直至法院,似乎此制度已成灵丹妙药。对于执行听证在法院的运用,很少有人对此进行认真的论证,因为这关系到公民诉权实现、裁判程序正当性以及听证制度自身规律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本文结合实际对此作一反思,也藉此希望对该制度作进一步完善,真正发挥听证程序所能发挥的作用。

社区矫正刑:法院的司法定位及法律构建55-59

摘要:当前,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量刑、行刑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成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热点之一。200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目前已在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的城市社区及有条件的农村乡镇相继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