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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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11-3126/D 国内刊号
  • 1004-7883 国际刊号
  • 1.94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法律适用是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国家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法律适用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专题研究:关注公司法修改、法学论坛、法官说法、案例研究、问题探讨

法律适用 2004年第08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杂志大法官论坛
当前执行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2-6

摘要:近年来,在执行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执行实务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理论上的论证和支持,许多重大课题还缺少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从大的方面

法律适用杂志特别策划:法院管理制度改革
论法院的管理职能7-10

摘要: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法院管理制度比较研讨会”。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中外专家学者和法官参加的,第一次规模较大、较为系统地研究我国法院管理制度的学术研讨会。研讨会按照法院管理理论的体系和要求,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法院管理制度经验,分十个方面进行了专题研讨。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完善和高效的法院管理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的重要保障和前提。正如沈德咏副院长所讲的:“法院管理是一项有其独立价值和特别规律的事业”,“法院管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是现代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点领域”。本期特别策划就是在此次研讨会部分代表提交论文的基础上组织编发的。发表前多数论文都作了修改。我们希望人们对法院管理制度改革研究的认识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让我们一起关注中国法院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发展。

审判管理改革问题再认识11-14

摘要: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中相对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一门管理科学。它同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构筑成法院三大管理的统一体系。审判管理从案件审理发展过程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流程管理;从管理对象性质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事务管理;从管理对象与审判工作的关系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辅助管理。从本质、宏观、全面的角度来看,它是审判管理。审判管理相对于其他管理,有其特定的内容和自身的规律。它是人民法院特有的工作内容,是法院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管理是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涵上讲它是指法院对直接围绕

关于确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思考15-17

摘要: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的严重后果,是法官的素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法官成了一种“大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众化”的职业,而不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

国家法官学院高等学历教育2004年面向全国招生17-17

关于法官委员会的构建18-20

摘要: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权运作的两大目标。司法从产生起就作为定纷止争的手段,用于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因此公正与效率也应当是现代法院管理机制的终极价值目标。同时,法院管理应当体现司法化、现代化,这就要求法院管理改革必须符合司法特点,要按照审判工作自身规律,以法官为中心,实现对各类审判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效率最大化管理。另外,法院自身无法突破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框架的某些束缚,法院改革必须客观面对现有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结合实际,寻找一条涌向公下与抻率的帚件徐释.

法官考评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21-25

摘要:法官考评制度,就是对法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制度。也有论者将法官考评制度称为法官考核机制,其定义是:法官考核机制是指由专门的考核机构对法官审判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评价的制度。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法官考评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并拟就此提出若干讨论意见。

法律适用杂志法官说法
法院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监护作用——兼及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问题26-31

摘要:我国早已有关于行政许可的各类单行法,行政机关也一直依照这些单行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也就早已有之,行政许可案件算不上新类型案件一不仅如此,近年来行政许可案件持续增长,城市规划、城市拆迁、工商登记、环境保护等行政许可案件更是异军突起,有些案件已居于行政案件的前列,法院在审理行政许可案件中已积累相当多的审判经验。既然如此,那么《行政许可法》在2004年7月1日实施以后,法院在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时是否还会有很

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32-36

摘要:随着城市化、住房商品化的迅猛推进,建筑物区分所有已成为我国城市居民最普遍的住房所有形态。区分所有的根本特点是一幢楼宇被区分为各自独立的单元,因而成立多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在对这些独立的单元享有排他的专有所有权的同时,对楼宇以及楼宇所在小区的共用部分也享有共有权、共用权,同时,还因共同关系产生成员权。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兼谈几则案例的处理37-38

摘要: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是指犯罪事实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则本乎刑罚解释谦抑性的作用,应为有利于被告之推定”。…其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在数额犯罪中,当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不一致时,以

法律适用杂志法学论坛
立法解释的现状及法律思考39-42

摘要:2004年4月3日,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伞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相关条款的解释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香港社会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解释,是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庄严职责,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很及时的。解释有利于释疑止争,达成共识,确保香港的政治体制始终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发展,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与稳定。

诉讼诈骗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相关问题研究43-47

摘要:时下民事诉讼欺诈现象愈演愈烈,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对于侵财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以下简称诉讼诈骗),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已成为当前刑事司法无以回避并亟需澄清的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应当说,在该问题的学术研究方面,较之于诉讼诈骗现象严重存在的社会现实,我国刑事理论界相对滞后,在广度和深度上远不能满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考虑到诉讼诈骗是否具备和符合诈骗罪的客观不法构成,对于诉讼诈骗的司法定性具有至为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因此,笔者在本文即围绕该问题展开论述。

我国信托法之缺陷及补正48-5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的确立,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和资产管理市场规范健康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我国国有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和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一种新的有益尝试。如在2003年6月26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签署《财产信托合同》和《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将132.5亿元债权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作为信托财产,选择中信

裁判中立诉讼结构的维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52-54

摘要: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模式。作为一个理论范畴,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是由日本学者较早提出来并确立于刑事诉讼法学之中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国外理论界有多种说法,如:犯罪控制型与正当程序型、弹劾式与纠问式、当事人对立主义与非当事人对立主义以及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将当今国外刑事诉讼结构归纳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法律适用杂志司法改革
试论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55-58

摘要:1952年,我国司法界开展过一场司法改革运动。五十多年过去了,对这场运动的功过是非,应该如何评价,笔者试图对此作一些探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法律适用杂志案例分析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59-60

摘要:2001年1月4日,被告陈铭强向原告李皋兰借款5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借款后,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捷进路商住楼1梯401房的房产证抵押在原告李皋兰处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发短信息等方式向被告追款,被告使用自己的手机向原告进行回复。其中2002年11月27日2时32分,被告回复信息的内容为:“是否可以把证先还我,让我能够贷款做事情,好有钱还你”;2002年11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61-63

摘要:<正> [案情] 1993年2月22日及12月29日,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以下简称外经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以下简称惠州发展行)分别借款400万元和33.8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1994年2月26日及1994年3月29日,月利率为8.64‰及9.15‰。借款期满,经惠州发展行多次催讨,外经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法律适用杂志问题探讨
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64-66

摘要:中国广东一家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产生纠纷,后者先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广东公司随后也在内地法院起诉,而内地法院予以受理。同在一国,香港法院受理案件在先,内地法院又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