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建环境救助报酬制度,按照传统的物权思维,应采用海洋环境标的立法模式,但该模式存在许多障碍,难于付诸立法实践。按照侵权责任思维,可采用环境损害责任标的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具有可行性特征。推进环境救助报酬制度建构,应从传统的物权思维转换到侵权责任思维,采用环境损害责任标的立法模式。环境损害责任作为救助标的,须定位于可以经济价值量化的民事环境损害责任,同时还须按照生态化要求对环境损害内涵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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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法律科学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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