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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后果主义论证是法律论证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合理的司法裁判和证成裁决结论的重要要素。司法中后果主义论证关注不同裁判方式所带来的可能后果,通过评判不同的后果来选择裁决结论。与一般情境中的后果论不同,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主要出现在法官为正当化案件裁判所进行的二次证明中,它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证立,这种可欲后果是裁决的逻辑后果或一般后果。
摘要:刑法应用观念贯穿刑法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活动始终,是对法的价值理念、法律基本原则与刑法适用方法交汇融通的整合。它的理论实践目标在于,在时代变迁、社会发展与原本看似完善的结论之外所开辟的新的研究领域中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理论系统的开放性和现实适应性。它的司法实践目标在于,在法律框架内,对刑法应用方法科学性的探索,以提升高效处理案件信息及合理调配法律资源的能力,提高刑法适用效率。
摘要:法学在本质上是人类理性的普遍表达,据此可以逻辑地推定法学的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其中。绝对标准是法学家不懈追求的理想,而相对标准经过学界认同则演绎为法学通说。法学通说是一种文明、力量、传统和理性,它不断地推动时代进步和法律发展,为法律文明添加智力支持和思想支撑。法学通说概念之下主要包括“要有一种普遍的主张”、“包括一个或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支持这一主张的某种类型的论证”三个基本要素,而“内在的一致性、简单性、平稳性、形而上学与科学的相容性、理论间的支持”则是法学通说的论证标准。以此为根基,法学通说不仅能够确立而且必须确立。这又使法学通说真正呈现出法学学术及其成长的原貌,学术薪火因此世代相传。
摘要: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选择一种符合国情的、合理的、适时的宪政改革路径和步骤至关重要。现阶段中国宪政改革应该以民生关怀作为切入点,围绕解决社会危机事件和众所注目的社会热点问题启动宪政改革,先实施体制内宪政微调,弥补立法和制度缺漏,改进相关管理及其运作方式,解决民主宪政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尽可能发挥现有体制民生设计的预期效益。以民生需要基础考虑中国宪政改革,就必须通过推行人民代表的“非行政化”、专职化和完善选举制度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民意代表地位和功能,同时强化行宪主体的责任追究和宪法实施的社会监督。
摘要:社会的综合转型制约着司法改革的道路选择、进程和成效。我国全方位深层次的改革通过司法改革的途径推动着我国的司法在理念、功能、目标、政策等方面的转型。
摘要:行政规划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是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冲突,两者的冲突体现为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私益的保护。在当前,应当通过确立行政规划中的损失补偿制度和完善行政规划的救济制度来加强对私益的保护。
摘要: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的功能及适用是和公序良俗原则关联在一起的。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该行为的无效,并进而引发其它间接后果。基本权利虽然不是对法律行为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它是判断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标准。就侵权行为而言,违背公序量俗之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利型”侵权和违反“法益”型侵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基本权利对侵权行为的影响主要通过“公序良俗”这一制度性平台,对侵权行为之构成产生阻却的功效。在民事审判中,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适用的必要性,它事实上也是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得以适用的管道。
摘要:行政刑法规范是规定对违反行政上义务的行为予以相应刑罚处罚的法规,在我国仍然是基于刑法上明确规定的罪名而予以制裁的法规。它并不是独立于刑法的其他的特别部分,而是刑法固有的一部分。因而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刑法规定有可以不适用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时,适用该特别规定,而在有关犯罪以及刑罚的基本原则方面仍应适用刑法典的规定。至于空白行政刑法规范,由于犯罪构成事实的基本轮廓以及刑种与刑度已经有明确规定,而只是将其一部分构成要件授权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补充,因而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摘要:刑法中的“其他”用语体现了以简驭繁的立法技术,具有周延性与相关性的双重品格。其周延性使静态的刑法规范具有了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而有助于维护刑法的安定性;其相关性保证了刑法规范内容的特定性与明确性而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合目的性。其相关性、周延性分别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相顺应,而且与现代法治国的双重性格并行不悖。
摘要:股东查阅权作为一种工具性、救济性权利,其行使规则蕴含股东和公司之间某种恰当尺度的利益平衡,但立法过于原则化使得这一尺度趋于模糊。意在增强查阅权行使的可操作性、可救济性而制订的司法解释,关于诸环节的具体规范不全然是技术性的,而是包含了若干价值判断和对于当前司法救济现实需求的判断。为此,须在肯定我国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价值选择和基本法理框架的范围内作出正确的司法政策选择,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有关股东查阅权行使与救济的诸具体规范。
摘要: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是一种举证负担规范,只能干诉讼上发挥减轻证明负担的作用,不能终局性地解决权利归属问题。权利推定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实则发端于同一根源,即占有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彰显物权的机能。由其性质所决定,权利推定必须以物权法上的权利变动规范为根本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或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可构成权利推定(力)的基础材料。将推定力看作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或出发点,乃本末倒置之举。
摘要:最近,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与文物和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文物所具有的突出价值及其面临的危机使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法律对文物实施特别保护。随着文物危机的国际性因素的增多,国际文物保护法得以兴起和发展。在国内文物保护法和国际文物保护法的共同推动下,兴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运动,在此过程中,国内文物保护法和国际文物保护法相互影响,形成了在协调中相互发展、在冲突中寻求妥协的发展进路。
摘要:在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诉讼中,传统的作法是必须待到判决确定后才能对侵害行为采取措施。在此前,无论是法院还是权利人均没有权利制止侵害的继续发生。这种做法会使权利人的利益蒙受巨大的损失,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针对诉讼中发生的侵害设立阻断侵害以保全现状的制度,避免权利人遭受难以弥利、的损失。我国现行有关侵害阻断的规定,大多属于应急性措施,立法界对其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理论界既有的研究成果中对该项制度的本质与特征也存在着误解。
摘要:合议庭评议表决制度具有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形成评议结论的功能。为发挥这些功能,采行合议制的国家一般都确立了全体参与,秘密评议;地位平等,独立表决;多数决定,异议保留等原则。我国合议庭评议表决制度在体现这些原则的具体规则的确立与实施方面有所欠缺,导致功能缺失,应当从其自身制度与相关工作制度的并行调整两方面着手进行改革,才会具有实效性。
摘要:口头辩论原本是一种审理程序构造,是对书面主义下书面审理制诉讼程序的反动。在程序构造上,口头辩论审理样式表现为一系列以当事人之间口头诉答和法官听取为内容的口头辩论期日。通过口头方式使口头辩论本身蕴含的诸原则得以贯彻落实,并成为其有序高效运营的机理。以口头辩论审理样式为鉴,我国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应从形式到内容贯彻落实口头审理样式蕴含的诸原则,以便使我国的民事审理程序既具口头辩论审理样式的外衣,也具其有序、高效的程序内涵。
摘要: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固定收益计划,但大多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从而增加了市场风险。国内首例公开报道的银行理财诉讼——汇丰双利存款诉讼显示,在“存款”名义下发生的是“存款合同+期权合同”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了新的收益-风险分配模式。客户承担理财产品市场风险的决策基础是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银行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仅决定了汇丰双利存款诉讼的结局,同时也是银行个人理财纠纷中区分市场风险与法律责任的关键。
摘要:我国现有理论多以含义不清的“新型知识产权”指代证券即时行情信息权利,并试图从“数据库”或“知识产权”等角度对证券即时行情信息的权属进行论证。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并未触及证券即时行情信息的权利本源,因此无法就商业实践中已经发生的信息权属争议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应根据基本信息与衍生信息的不同类别而分别以“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方式确定证券即时行情信息的权属并划分权利界限。
摘要:强力教授(经济法学院) 强力,男,汉族,陕西彬县人。1961年10月出生。1983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并留校任教。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院院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陕西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