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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两个有关法官判决的司法文本的对比阅读,力求揭示“常识”这一知识形态自身内部结构因素的流变以及逻辑基础和知识谱系的转化,进而动态地展现其与司法知识之间的微观内在勾连;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在社会转型、权力分工以及司法知识形态的流变三者之间建立起一定意义的内在关联,进而揭示出当下中国司法知识专业化建设所可能面临的问题,从而指出解决问题的可能的司法模式或司法改革道路。
摘要:“枫桥经验”具有丰富而独特内涵,包括组织的网络和工作机制的构建、格式化治理方式、标语口号等教化治理的传统、调解与感化的实践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模式与“枫桥经验”之间具有内生性、衍生性和共生性三方面的联系。因此,“枫桥经验”尽管存在一些需要从理论高度进一步总结的问题,但它有可能成为我们寻求中国未来独特民主和法治道路的一个契机。
摘要:刑事诉讼价值权衡,就是由裁判者依据一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衡量与选择活动。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之路,即是一部价值权衡的曲折史。在方法论层面,比较与借鉴法学方法论以及两大法系中经验,中国刑事诉讼法可确立“综合式利益衡平模式”,融合“静态位阶方法”和“动态衡平方法”;同时,作为保障,需要克服部门利益化、职业利益化的偏狭心态,完善刑事诉讼法立法艺术,培植刑事诉讼“法权感”,力求利益均衡化、最大化。
摘要:衍生于陪审团审判的故事构造模式除了用于解释裁判者的心证形成过程外,对于公诉证明也颇有启示,它通过控辩双方的“故事比拼”来实现证明的说服力,以故事脉络设置举证顺序和庭审顺序,以故事的全面性、一致性、独特性作为证明标准,可以使证明过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摘要:根据哈耶克之二元社会秩序观,社会秩序可类分为自发的和建构的;根据其二元社会秩序规则观,社会秩序规则可类分为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其中,自发秩序由内部规则调整,建构的秩序则由外部规则调整。“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信息供给渠道、非主流的社会控制方式和后现代的权利救济机制,其生成具有深远的法社会学根源,属于哈耶克所谓之自发秩序,应以诸内部规则加以调整,但排除刑事规则,尽管哈耶克认为刑法属于内部规则。
摘要:宪法社会学是从外部视角来观察和审视宪法,进而对宪法现象进行整体和动态研究的一门交叉学科和基础性学科。整体性思维方式决定了宪法社会学主要研究动态的宪法或者说宪法过程,亦即研究宪法如何受社会影响以及宪法如何影响并改造社会,它为宪法社会学预设了极为广泛的研究内容。
摘要: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
摘要:近代以来,私人所有权的地位虽然十分重要,但它不是所有权的唯一形态。公共所有权起源于罗马法,它与私人所有权在对立中并存,从而形成了所有权观念的二元化。两类所有权界限的清晰,是各自独立存在并分别满足人类生活私人性和公共性需求的前提。当代中国的国家所有权是公共所有权中的一种,因此才具备自己的特征,我们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逻辑来否定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国家所有权并非公共权力。只有形成对国家所有权民法性质的确信,才能适用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
摘要: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
摘要:公共危机管理与处置既是现代政府的核心职能之一,也是法治社会研究的时代课题。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其实践模式就是公共部门管理特别是政府管理中出现的一次重大突破或一次深刻的变化,体现了公共管理方式的根本性、方向性的调整。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的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与处置的现状,应当从战略决策的切入到战术模式的现实需要,通过公共危机处置的变革来拓展战术模式的范围,确定公共危机处置原则,建构技术与战术有机结合的公共危机处置模式,重塑公共危机处置程序,完善公共危机管理与处置配套制度,以实现公共危机管理与处置内在和外在关系的平衡,并推动其公法体系和理论体系从以强制性行政管理为主旨的传统模式向以战略决策的切入到战术模式为核心的现代模式的积极转变。
摘要:双重可诉规则的演变是侵权冲突法理论发展的枢纽所在。双重可诉规则试图融合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两个系属公式的优点,但不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悖于现代侵权法的基本职能。放弃双重可诉规则,强化侵权行为地法的作用,是侵权冲突法发展和我国法律改革的方向,但对于涉外诽谤侵权和损害赔偿限额等问题,双重可诉规则仍有局部保留的价值。
摘要: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了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它是劳资双方以劳动合同为基础所形成的特殊约定,需要我们借助劳动法和民法的双重思维,结合服务期协议的不同约定进行具体处理。
摘要:尽管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意识形态上的认识及政治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一度使美国“问题资产紧急救助计划”夭折,但是危机中的金融机构与美国经济患难与共的事实最终“绑架”了政府的决策。然而,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为救市应急而作的《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不仅宣示了市场经济内在的破绽、金融监管的失灵,而且其繁琐的创制程序更深刻地表白了民主与法治的先天不足。无论如何,对这一切进行公正且客观的认识对于我国来说都具有时代的意义。
摘要:目前我国电信管制领域的案件少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明显存在排斥司法介入的情形,主要原因在于电信管制机构非中立的管制者有意扩大管制范围,电信问题广泛存在,法院有意缩小司法管辖范围等。境外电信管制领域的司法介入早己存在,借助司法介入机制是各国电信管制机构维护、保证和提升管制能力的一种趋势。今后我国关键要建立真正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并通过电信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破除电信问题,引入司法介入机制,提高法院在电信管制中的影响力,促使电信管制机构依法行政,维护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摘要:《罗马条例Ⅱ》的诞生,标志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最新发展——非合同义务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使非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增加了一种“超国家”法律渊源。而且,统一的内容涉及侵权或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非合同之债的主要方面,统一的法律选择力求在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管辖权选择与内容定向法律选择、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方面达到平衡。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统一化给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以启示。
摘要:普通法系集团诉讼制度中,面向集团的赔偿机制由赔偿金的估算和分配两个程序组成。赔偿金的估算包括个别性估算方法和整体性估算方法。在现代集团诉讼背景下,个别性估算方法不能解决所有集团诉讼的赔偿问题,须由整体性估算方法来弥补缺陷。在整体上确定赔偿总额后,还要按照直接分配、间接分配等方式将赔偿金分配给集团成员。普通法集团诉讼中的“以个别损害赔偿方法为原则,以整体性估算为例外;以直接分配为主,以间接分配为辅”的理念,对于我们克服代表入诉讼制度的体制阻碍具有借鉴价值。
摘要: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亡律》的解读,探讨了汉《亡律》的立法沿革,并将汉《亡律》与其它各代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对秦汉时期不同类型逃亡及舍匿亡人犯罪做了法理分析。此外,对秦汉时期逃亡犯罪的社会原因做了初步剖析。
摘要:郭捷,1955年12月出生,山西永济人,1973年2月参加工作。1978.10—1982.7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现任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兼任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