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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法学教育成就卓著。目前,法学教育与现实政法工作目标之间存在不和谐之处,因此仍有不断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之必要。有鉴于此,应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政法机关对法律教育的指导管理职能,优化法律人才培养层次结构,实行二阶段国家司法考试和职业培训制度。
摘要:列宁的司法权思想是他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长期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民主权理论构成列宁司法权思想的理论基点,议会制与民主制相结合的制度形成了司法权的制度基础,党的领导与司法权独立是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权属与基本性质。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从性质上讲属于国家权力;基于司法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强调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权;司法权应当受到严格监督,以防范司法权的滥用。列宁司法权思想不仅对前苏联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形成产生重要作用,而且深刻、全面地影响着我国建国初期法学理论和司法制度的构建,乃至我国当前司法体制的完善和司法改革。
摘要:主权高于人权、人权高于主权,这些观点都是传统国际关系思想在二者关系上的投射。尽管都有其正确合理的一面,却未能清楚的梳理各种现象,更不能指出既面对现实又指出未来发展方向的方案。以国际法治为核心的路径认为主权和人权均可为美好理想,但在现实中皆可被滥用。因此需要法律予以监控和引导。
摘要: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借助文义解释不一定达到释明法律模糊的目的,此时需要其他解释方法的补充。历史解释是根据特定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对当下法律的相关内容所做出的说明,使人们自历史的维度获知相关概念、词汇的发展线索。而通过法律移植舶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的模糊问题,则必须通过横向比较,了解其在国外的原初意义,从而释明由于语言障碍而产生的模糊。目的解释则探究法律自身的目的,需要解释者关注立法者原意、重视法律规定本身、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释明当下的法律模糊。
摘要:概念分析是现代分析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概念分析通过区分概念和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然与本质属性来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方面的真。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方法源于早期分析法学的分析传统和日常语言哲学。自H.L.A.哈特把日常语言哲学中的概念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之后,这种方法在现代分析法学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法律是什么?”和“权利的性质是什么?”这类的问题必须借助概念分析的方法才能回答。概念分析可以用来探究法律命题的真。运用概念分析方法探讨法律的一般性问题是一种求知的体现。
摘要:中国案例指导的合理性论证及地方性实践已经很多。但是,这一制度的基本运作问题还缺乏深度的讨论。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载体应当具有双重性,既有从案例归纳出的特定规则,也包括决定性判决理由。这种“双重结构”决定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是一种充满技艺的经验理性过程,其中,“区别技术”在中国本土化的分类适用是关键所在。如果预设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司法解释形式,那么“司法解释权”的内在原理就决定了案例指导运作应当有一个起码的框架性标准,引入示范诉讼机制则是利用现有诉讼以最小成本达致这个标准的选择之一。
摘要:民法中的保护义务以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的维护为职志,它与侵权行为法具有相同的功能,却是在合同法领域通过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与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不同,保护义务以不确定性为特征。为了保证司法实践中适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应当界定其意义,明确其前提,厘定其界限,讨论其标准,发展其内涵,确立适用保护义务的一般原则或规则,减少法官的随意性,增强判决的可预见性和统一性。
摘要:科技的发展对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科学证据则是这一冲击的直接体现。因此,法官如何审查科学证据保障审判的公正成了人们所关注的问题。美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逐渐形成了法官的看守职责。该过程经历了严格的弗赖伊规则,自由的联邦证据规则以及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多伯特规则等多个阶段。相比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内容比较简单,有待完善。尽管存在诉讼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差异,美国相关规则的制定及理论探讨对我国立法完善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摘要: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积极倡导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成因,它是对过度的矫正刑运动的反思与调整,重刑主义是其重心和实质,在理论上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和错乱。两极化刑事政策并非多数国家普遍奉行的刑事政策,即使在美国也不是一项长久持续的刑事政策。两极化刑事政策既不符合我国刑事法治的现实需要,也与我国目前提倡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违背。我国不宜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
摘要: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必须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作为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即使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构成再造,也并不必然侵害专利权;在处理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专利权侵害的问题时,关键是处理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提供零部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权间接侵害。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在盈余分配制度上存在着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合作社盈余在性质上属于向社员“多收”或“少付”的款项,需遵循合理的分配顺序。同时,可分配盈余需遵循这样的分配原则: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又一个重要内容。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资格终止时以及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宜采取不同的做法。总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摘要:由于封闭公司的异质性,多数决原则、集中控制、商业判断规则等传统的公司规范不适宜于封闭公司。为此,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不断修正和调整信义义务规范,通过宽泛地适用信义义务规则,课以公司控制者更严格的信义义务要求和标准,加重其信义义务责任,甚至类比适用合伙原则,给予小股东,特别是小型封闭公司小股东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值得我们借鉴。
摘要:听审请求权是当事人的一项程序基本权利,听审请求权保障是现代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宪法理念。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的尊重;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使判决产生正当化的效果,增强人民对裁判的信赖度;为判决的既判力提供根据。听审请求权由陈述权、证明权、到场权、辩论权、意见受尊重权等内容组成。为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我国应当着重做到:民事诉讼法上确立听审原则、加强法官的释明权、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机制、改进送达方式。
摘要:被害人的同意能力是被害人同意生效的要件之一,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个要素,在判断上分为事实性和规范性两个层次。同意能力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既不能从刑事责任能力中直接推导,也不以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必要。在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刑法规定为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照搬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而是应当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和心智状况,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场景以及被害人支配的具体法益,综合考量加以确定。
摘要:作为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实现行政职能的基础性手段,行政调查普遍存在于行政过程中。如果将其界定为纯粹的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搜集证据、确认事实的手段,则行政调查至多是一种事实行为,甚至附庸于相关行政行为中,没有单独规制的必要。如果将其界定为一种行政行为的形态,则行政法制度应当对行政调查给予全面规范。其实,行政调查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要考察行政调查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可能侵犯能否通过既有制度予以监督制约;如果不能,则将行政调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通过法律规制达到既能够保障行政职能的实现,又能够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或言厘定出行政调查权力的边界,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摘要:中国陪审制度的诞生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和政治作用。伴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陪审的政治意味逐渐淡化,陪审制度本身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价值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然而也存在诸如缺乏具体法律规范、陪审员不能有效参与审判等许多弊端。陪审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显示,陪审员无论是在选任标准、参审方式还是具体审判情况都存在大量争议性问题,社会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但是,陪审制度的存在符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司法民主及司法公正。当下,陪审制度的发展正处于一个瓶颈阶段,如何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陪审之路,如何使陪审制度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如何重新定位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及基本功能和角色,是当前陪审制度的当务之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改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债随物走原则”,但由于错误解释了其理论基础,该原则在适用中存在诸多缺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该原则有所发展,但仍不尽如人意。《改制司法解释》第6条的理论基础为对优惠性清偿的遏制,随着《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生效,该条在中国实践中已无存在必要。虽然《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的适用范围被明确为针对恶意逃债的欺诈行为,却缺乏对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借鉴美国法中继受人责任制度的经验,可确立第7条适用中界定欺诈的客观标准,并改进救济手段;并可发现中国法律中缺乏在企业资产并购中对未来债权人的保护制度。扩大第7条的适用范围,可以打击所有企业资产并购中对债权人的欺诈行为。中国还需要通过建立继受人责任制度,以保护在资产并购中可能受损的未来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