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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建国近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经历了一个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历史行程。建国之初的废除“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和“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司法体制与制度的基础。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当代中国司法制度进入了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也由此揭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到现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从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的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到体制性的司法改革。当代中国司法改革所走过的不平凡的历程,乃是坚持不懈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道路的过程,是一个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
摘要:国家荣誉是国家元首以国家名义授予的荣誉,在一国荣誉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性。国家元首授予是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基础,但是国家荣誉制度的具体安排视各国宪法体制规定。我国在国家荣誉授予上已有一定的历史经验,在国家荣誉制度立法中要注意几个问题:增加国家荣誉种类,完善国家荣誉体系;扩大国家荣誉的适用范围,限制地方性荣誉的授予;理清国家荣誉授予标准,扩大国家荣誉授予对象;完善国家荣誉推荐、审查、授予、剥夺、恢复、处罚等程序。所以,国家勋章法应改为国家勋章奖章法,统一规范勋章和奖章的授予行为,暂不规定国家荣誉称号,而行政奖励法则规范行政机关授予荣誉及物质奖励行为。
摘要: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学说与近代的自然权利学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这是由于对“自然“一词的古今理解不同导致的。古典时代的自然法是关于人本性的法则,是与形而上学不可分离的,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说是一种革命性的政治理论,与形而上学和人的本性没有必然联系。二战后对极权主义的反思导致了古典自然法的复兴。
摘要:司法中的伦理解释本质上是一种立基于正当性的价值论解释方法,它要求解释者在法律文本语义的最大化范围内,选择和适用最合乎法的制度伦理的含义。伦理解释具有基础性、历史性、体系性和开放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都是由它所要表达的法的制度伦理赋予并在具体解释方法中展开与呈现的。伦理解释具有局限性:一方面,对法的制度伦理的辨识往往非常复杂,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会导致依托制度伦理来解释法律的客观性、正当性发生危机;另一方面,即或已经明确了法的制度伦理,但对它的维系与坚持也具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当法官的个人正义观与法的制度伦理发生冲突时,难度更大,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使法律的伦理解释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两种学说:“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虽然近有“新三要素说”对前二者提出了批判,但仍旧没有脱离传统的分析模式的缺陷:即将“存在论”的共时性结构分析转换为了“运行论”的历时性的操作分析。通过将结构界定为各要素的共时性存在,将法律规范结构重构为经由条件假定中介的调整性规则与管理性规则并立的条件性二元构造,较为合理地将法律规范的静态结构特质呈现出来。
摘要:比例原则作为现代公法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其释义学结构一般被认为是由三个亚原则构成,即适当性、必要性及狭义比例原则。由于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对于这三个次要原则,尤其是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的细致内涵还应作一说明,以消除适用时的分歧,而这也是使比例原则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和必要步骤。
摘要: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的.立法特点对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相统一”基准以及犯罪故意概念内在结构的理解都有其实质性影响,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机能二元论的视角重新审视“客观超过要素”理论就会发现“客观超过要素”概念的存在有其充实的理论基础与合理性。
摘要:犯罪规定的正当化理论在刑法学中至今仍无一席之地,犯罪规定的正当化问题或者湮没于刑法的机能之中,或者在刑罚的正当化理论中若隐若现,即使在罪刑法定主义的时代呼唤下,它也仅有微弱的回应。这是刑法裁判规范优先观念的产物,建立市民刑法,应树立行为规范优先的理念,重视犯罪规定的正当化问题,为此必须转变观念,必须反思法益之概念。
摘要:法律不仅应惩恶,更须扬善。赔礼道歉平复了受害人的愤恨,并在最大程度上修补了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还使侵权人在内心获得了平静,亦在最大程度上修复了其因侵权行为而受损的道德评价;同时也有助于化解义愤,伸张正义,重树法律权威,解除可能要有的新冲突,因此法律应为这一深富道德意蕴的责任承担方式开辟道路。而否定赔礼道歉背后的价值取向显然是市场主导的,所以,我们应注意市场导向思维对民法制度设计和民法价值确定的影响,谨防市场规则在民法中的过渡膨胀,从而造成民法去道德化的恶果。
摘要: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因背离当代人权保障的理念,陆续退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作为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除了在理念上存在着与禁治产人制度相同的问题外,在立法和适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未来民法典对成年人应取消无行为能力人一级的司法拟制,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个案审查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欠缺范围。新设监护登记替代行为能力宣告的公示方式。
摘要:随着技术保护措施成为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接触权”从公众接触政府信息的人权变成为了著作权人控制利用人接触作品的“私权”。当对作品的主要利用方式从占有载体转为直接体验内容后,著作权人是否享有控制他人接触作品内容的能力就显得相当重要,“接触权”突破了建构于18、19世纪的传统著作财产权体系,其正当性源自对网络环境下作品利用模式的适应,是应对科技发展所做出的合理设计。
摘要:私募基金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以私募方式设立,其投资者必须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一定数量。私募基金不得以广告、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应根据发行人与劝诱对象之间是否存在“既存的实质联系”来判断发行方式是否构成公开。为了防止私募基金公开化,对私募基金份额的转售行为必须加以一定限制。信息披露是私募发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发行与转售两个阶段。
摘要:从国家追究犯罪效果角度观察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侦查程序毫无疑问是整个程序的中心和重心,但由于侦查往往伴随着强制力的行使,因此侦查阶段便成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最易发生冲突的阶段。在学界对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热潮即将退去之时,笔者通过借鉴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平衡原则(比例原则),探讨其在侦查程序中确立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以引起学界的再讨论,以期为完善我国侦查程序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私人不法取证是私人以非法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得证据的行为。私人不法取证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与公权机关非法取证存在诸多不同。关于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不应排除说、法秩序一元说、权衡理论等诸家学说中,权衡理论更具有合理性。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对私人不法取证问题规定的空白,应根据权衡理论对私人不法取证进行分类排除。
摘要:与德国相比,中国的民事司法在裁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程序公正等方面都有一定差距。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自从2002年1月1日改革以来,不断推陈出新,日新月异。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制订与革新方面则显得过于谨慎与犹豫,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也仅仅囿于改革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的范围。无论从法官总数的设定、法官独立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还是从法院执行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乃至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解与调解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等方面看,德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思路。
摘要:发端并盛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作为刑事案件速决程序,因其能提高诉讼效率的功效而在国际上得以广泛传播。然而,中国尚未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其根源在于中国与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特别是与美国,在诉讼模式、检察、证据、司法审判等相关制度以及思想理念上还存在诸多差异,要消除这些障碍,建立适于中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尚需较长时期,以完善法律制度和更新思想理念。
摘要:就中国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政策,学界存在大相径庭的评价。通过观察我国当前群体性纠纷的构成,可以发现,我国群体性纠纷呈现明显的多元化特征,各类纠纷对于纠纷处理机制的要求和对法院的挑战也不同。而无论是法院现行司法政策的设计还是学者对此种司法政策的批评,莫不体现了一种一元化的思维方式。在未来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当中,需要摈弃这种思维方式,倡导一种“类型化处理”的思路。
摘要:立法文本的逻辑解析表明,民办学校合理回报之争并非是一个纯粹的公法问题,其症结在于混淆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对分属公法和私法的范畴。《民办教育促进法》试图用“合理回报”的含混表述来达致法律逻辑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平衡,反使得“合理回报”在社会生活中陷入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尴尬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