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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的产生是由统治者(国王)渡让权力的结果。法官自设立之时起,就与正义联系在一起。由于各民族的特点不同,法官产生的路径是不一样的:既有从全社会中民主选举产生的,也有仅从贵族中民主选举产生的。早期的法官其实并非“官”,其在社会上的地位甚至排不上官僚的序列;早期的法官也不是由专家来担任的。司法腐败似乎是随司法权的产生而产生的。由选举产生法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腐败;而以任命的方式、以个人品德来产生法官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法官腐败,结果都没能制止司法的腐败。法官职业与其它职业一样,是社会分工和制度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不同的政体性质也决定了法官的形式。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独立。
摘要:在一般的观念中,判决书所具有的意义不外是还当事人一个公正。然而,思想史上的几种典型理论却清晰地表明判决书具有比这丰富得多的价值面向:除了对当事人可能具有的诸多价值外,它对法官、对法律、对社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特别是,当我们面对现时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再去思考“判决书有什么用”这个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判决书可能是解决司法改革困境的一把钥匙。它在当下中国还具有特殊的意义。
摘要:凭借伦理和宗教规范作为肯统刑事解纷方式的恢复性司法属于非国家正式刑事司法机制。从类型学上分析,可以把恢复性司法划分为不同的模式和类型。概括地看,恢复性司法存在于当代社会的法理基础是政治多元合法化和刑事司法制度民主化。从传统文化和现实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看,我们缺乏借鉴和实施恢复性司法本土制度化的资源。
摘要:法律推理前提之获得又称为法律发现,一度被视为是心理学的研究议题。但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发现毕竟为法律证立提供了逻辑起点。而且,探究法律前提获得的机制还可以为人们提高在证成的脉络中提炼证成要件的准确性与效率。我们没有理由放弃对法律发现的深入探讨。法律前提的获得虽然可以从思维与推理的双重加工理论这一新近的心理学研究成果进行普通的阐释,但更要从能够体现法律领域特点的法律认知上进行解读。
摘要:宪法文本分析是指以宪法文本为对象,将宪法文本作为整体,利用多种方法分析宪法中的字、词、句,以获知宪法含义。它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学方法,被称为文本主义,被广泛运用于宪法学理论研究和宪法的司法实施过程中。作为一种分析和解释方法,宪法文本分析有其局限性和利弊。
摘要:法官解释的确定性难题,是指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的应用性解释是否存在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要实现法律持续而稳定地指导人们的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必然要求获得法官解释的唯一正确答案。学界往往从控制法官主观思考进程的内在视角寻求确定性,但内在视角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必须转向程序的“外在”视角来解决法官解释的确定性难题。
摘要:历史分析,作为法学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对于刑事法研究具有积极意义。对中国当代刑事法进行历史分析,并非去发现所谓的“民族精神”,而是寻找刑事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脉络,以及在法制演进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在刑事法学研究中运用这种分析方法,具体表现为历史比较研究、历史的社会研究以及历史的价值研究。对中国刑事法发展作历史研究,应区分不同时代,并有目的性地进行研究,进而挖掘其中可为当代刑事法发展利用的有益因素。
摘要:在理论上,刑法之确定性意味着刑法制度本身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发现刑法问题之正确答案的机制;在实践上,刑法之确定性则表现为刑法制度所坚持的明确性、稳定性、可预见性等诸多具体标准。法律的确定性是法治对法律的基本要求,刑法之确定性则是包含在罪刑法定这一法治原则之中的一项当然要求,因此它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摘要:如果将犯罪构成理论理解为解释法律的理论体系,那么理论体系的设定就应当遵循安全性、可操作性两个价值前提。依据这两个价值前提评价我国通论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的一次性评价的体系设计,出罪通道的不畅通,导致刑法运行安全方面的保障欠缺;将一个总体的犯罪评价对象即犯罪行为,拆分为四个方面的理论体系思路,难于符合人的一般思维习惯;具有可操作性方面的问题。因此,通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具有选择的合理性。
摘要:当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内部规范逐渐解体,商事单行法却生机勃勃,已经成为商事立法发展的世界性潮流。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商法体系发展的现状,均不可能给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模板。因此,在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上,我国必须超越外国传统模式,制定《商法通则》上承《民法典》下统商事单行法。我国商事单行法只有始终如一地贯彻《商法通则》所确认的价值理念,才能形成一个形散而神不散,健全的商法体系。为此,必须制定立法和修改规划,消除体系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和谐因素,做好商事单行法的汇编工作,使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同样具备可综览性。
摘要:营业财产的构成要素理论分成两派,法国法上将不动产、债权债务排除在营业财产之外的做法及其学理迥异于我国、日本、德国,其在理论与现实中显得并不合理。营业财产有其鲜明的特性,在商法上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作为(权利主体抽象、或者说缺位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代表,参与民事诉讼,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与宪政基础。
摘要:行政直接强制既是行政强制执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又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最难以规范的问题,然而,行政直接强制程序的理论,尤其是行政直接强制程序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行政法学界比较困惑的,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即将制定之际,系统探讨这一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包括行政直接强制程序立法的现状评价、行政直接强制属性与程序性质确定、行政直接强制程序立法技术等。
摘要:作为共犯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承继共同正犯既具有共同正犯的一般特征,又与一般的共同正犯不无差异。基于学术立场和共犯观念的不同,刑法界对承继共同正犯的理解自然不同,进而导致在一些个案的处理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影响了案件定罪与责任的妥当性。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承继共同正犯的概念及其特征、类别及其学说对立进行了初步研讨,以期对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些微影响。
摘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系属附条件形成权,并取向于对其制度价值的认识,其应具有物权性的对抗第三人效力。
摘要:犯罪人将侵占的被害人的财物转让给善意受让人之后,司法机关一般不能通过追赃活动追讨。被害人是否有权向善意受让人请求回复其物,关键在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根据犯罪人取得赃物时被害人的主观状态和预测、控制危险的能力作类型化分析。如果某些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被害人便可以行使回复请求权,回复其物。法律需要兼顾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被害人回复请求权作适当限制。
摘要:同一债权设有混合共同担保,即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人的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
摘要: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正走向失灵的边缘。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症结在于工会、政府、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在部门利益上的相互纠葛,致使现行制度用其所短,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基本定位应该是在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处理的基础上,做实协商、做大调解、做强仲裁、做精诉讼,完成对法律制度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