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咨询:400-808-1731
订阅咨询:400-808-1751
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 0.3
人气 17817
统计源期刊
影响因子 1.71
人气 12609
CSSCI南大期刊
影响因子 5.52
人气 12101
北大期刊
影响因子 3.18
人气 11659
北大期刊
影响因子 0.62
人气 10732
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 0.42
人气 10494
统计源期刊
影响因子 1.29
人气 9952
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 0.67
人气 9372
CSSCI南大期刊
影响因子 4.1
人气 9166
CSSCI南大期刊
影响因子 1.11
人气 8561
摘要:法律规范的结构可以二分为事实构成与价值。一个正确的漏洞补充的规范建构不仅取向于生活事实,而且取向于价值。规范建构如果不取向于生活事实,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不取向于价值因素,就会成为一次没有灯塔的航行。生活事实构成事实构成的社会基础和元素材,而社会事实中自然流淌出来的价值倾向则构成了建构中的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内核。民间规范构成漏洞补充的两大取向中基础的、真切的和不可或缺的社会事实或者社会规范资源之一。
摘要:在世界历史上,美国民族曾创造了法制的辉煌,这种成就与美国的民族性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是由众多种族和国籍的移民构成的民族大家庭,经过这一“民族大熔炉“的反复冶炼,最后凝聚成美利坚民族所共有的性格特征——崇尚独立自主,勇于开拓进取,保持乐观自信和注重求实创新。正由于美国民族具有取得成功的信心、坚忍不拔的毅力和奋发图强的精神,才书写了美国社会经济繁荣、法制创新的辉煌历史。
摘要:亚非许多国家民法典的制定从属干亚非文明与欧洲文明冲突的大背景,埃及民法典也是如此。在调和这种冲突的过程中,埃及产生了混合法院制度以及作为其成果的《混合民法典》和《国民民法典》,这两部民法典成为现行《埃及民法典》的先驱,后者并对亚非至少十个国家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影响,从而形成了新的“埃及法系”。可见,殖民主义及领事裁判权的法律成果并不见得要完全否定。
摘要:在宪法原则中,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标。人民主权表征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本人权保证了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但在传统的理论中二者存在着何者优先的张力。哈贝马斯的宪法有效性理论认为,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形成于公民的自我理解,是主体之间商谈的结果,宪法的承受者同时也是法律规则的创造者。宪法中的人权与人民主权原则是同源的,是互为前提、相互证成的;人权使得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人民主权在法律上的制度化是人权本身的要求。因此,宪法人民主权原则与基本人权原则之间的紧张可以通过宪法的有效性而沟通。
摘要:司法权的“中国”问题,首先是一个公共权力的理性化与民主化问题,以及由此而必然产生的法治化问题。其次才是司法问题。司法权的重要是基于公共权力的理性化和民主化的需要,而公共权力的理性化与民主化则又是社会生活理性化的结果。因此,建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效的司法制度,形成一个以理性与民主精神为灵魂和价值取向的强大的司法权,维护理性与民主基础上的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必然是研究中国司法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这就决定了,研究中国的司法权问题,必须且不能不将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问题摆在中心的位置。
摘要:正当程序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认可。它对一国宪政的发展具有树立宪法权威、建构法治、控制权力和保障人权等价值。针对我国的宪政现状,应从改造人们的程序观念、增加宪法的程序性条款、完善我国的程序法律和程序控权与保权的制度设计等几个方面入手构造正当程序,以推动我国宪政建设走上更成熟的道路。
摘要:部门法理学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间的交叉学科,不是哲学与法学间的交叉学科,部门法哲学更像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这两个名称的选择不存在对或者错,而是妥当与否的问题。
摘要: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探讨宪法序言形式和内容的实然规定状况具有不可抹杀的意义。定量分析表明,规定宪法序言是普遍的现象,大多宪法序言是有关宪法本身的规定。不同地域、不同发达程度、不同文明、不同法系之间宪法序言的形式和内容差异不显著,但不同国家性质的宪法尽管在是否规定序言上差异不大,但在内容上差异显著,进而影响到序言字数的差异。
摘要:在立法层面,犯罪构成是立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在司法层面,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是司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在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比较层面,我国的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也应是价值判断。因而,价值判断当属我国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灵魂,进而应是整个刑法问题的核心。
摘要: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认识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概括故意可以分为对行为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对行为对象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以及对危害结果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三种。对于概括故意的犯罪,应该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结果,在概括故意的范围内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予以认定。
摘要: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实行故意;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时空场域的密接性、主观犯意的超出性。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应当有不同的等级层次。在立法领域,应当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此为一般判定标准;在司法领域,应当坚持实质改变说,此为具体判定标准。
摘要:在不存在抽象的所有权观念及其所派生的归属与支配的分离观念的社会,物之归属乃是商品交易中信用的物上担保的载体。这种物上担保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表现为活卖,而典制则与活卖同其性质。民初立法割裂典制与活卖的联系而将典权定位为用益物权、将绝卖的后果绝对化的典制重构,蕴藏着立法思想上的缺陷与立法技术上的内在矛盾。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典制可得回归其担保交易的功能,并作为“所有权担保”的载体,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
摘要: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提倡协同主义的倾向。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引入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已是大势所趋。
摘要: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表现为国籍将逐步淡出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住所连接因素的适用范围也在缩小。一个主要强调客观存在地的连接因素——“当事人所在地”开始出现在冲突规范的最新国际立法中,在有关跨国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选择适用中呈扩大化趋势。这样,“惯常居所”替代住所成为在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要连接点,而“当事人所在地”将替代“注册登记地”、“营业地”以及“管理中心地”等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主要连接作用。
摘要:虽然QDII业务的推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存在许多理论上的正效应,但是它也在客观上考验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目前,品种日益增多的QDII业务预期的正效应还没有得到完全的释放,不仅说明投资者对其信心的不足,而且从QDII的法律规则系来看,它也存在一些重大性的缺陷,如合格境内机构的认定、证券的合理界定、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及证券监管的国际协作等。实际上,QDII业务的境外运作说明,与之相配的有效法律制度之构建不仅仅是国内法视角的,而且更应是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摘要: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建立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往往可以体现反垄断执法的宽严。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主要应考虑商品的物理性能和使用目的、商品的价格、消费者的偏好以及供给的替代可能性等因素;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则是运输成本和商品特性、商品价格、消费者偏好以及市场进入的障碍等。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摘要: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摘要:判决中的不同意见公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所反对,这是由于两者在制度类型上的差异所致。但是,随着司法制度的现代转型,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采行不同意见公开制度。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历史的亲缘性和家族相似性,这成为阻碍不同意见公开的最大制度屏障。我国是否适时引进该制度,关键在于司法制度的现代转型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