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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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61-1470/D 国内刊号
  • 1674-5205 国际刊号
  • 3.76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3年创刊,目前已被上海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法律科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论、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反垄断法治、科技新时代法学专论、部门法理与司法实践

法律科学 2007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科学杂志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软法”及其概念之证成——以公共治理为背景3-10

摘要:“软法”是缺乏“国家法”的拘束力,但却意图产生一定的规范效果的成文规范。复杂、多元和速变的当代社会,要求政府转变角色:从“管制的主导者”走向“公共治理的辅助者”。“软法”是公共治理的主要凭借。“软法”概念是可以成立的:一方面,卢曼的系统论可以为它提供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看成是“国家法”概念的类比用法。

法理和情理11-19

摘要:情感并非只能是任性的和不公正的,并非不能作为法律价值的终极来源。从中国儒家的传统哲学思想出发,一种“中和”的情感是可能通过修身渠道获得的,它可以称为情理。以修身作为治国根本,实质上是奠定社会形而上的价值基础的根本。情理可从修身中被发现,并进入日常生活的正义认知中。在法律推理中,情理可以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亏空。

纳税人意识:公民意识的法律分析20-30

摘要:纳税人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基础,是一个纳税人与政府双向的全方位概念,是纳税人通过向政府让渡部分财富,要求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实现和权力服务的思想体系。它包括建立纳税人权利体系和实施国家财税管理和监控两个方面,展现为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的权力与义务互动的复杂关系。

法律科学杂志法律思维与法律立法
法律方法中的形式主义与反形式主义31-39

摘要:法律形式主义已经成了法律理论中一个确定无疑的贬义词。形式主义实际上是法律方法中的元方法,过度的反法律形式主义会使自身陷入非法律形式主义的悖论,并使法学面临丧失自身自治性的危机。

《月人词集》第四部出版39-39

摘要:当代著名词人、词学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乡土作家协会理事、陕西电大中华词学研究室主任、陕西省文史研究馆研究员、西安诗词学会会长、陕西省高校学报研究会理事月人高级编辑独抒性情之作《月人词集》(四)近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该词集选收月人2002至2005年词作1000首,编为20卷,全面系统地展示出“长安词痴”月人先生跨进21世纪以来最新的创作成果和艺术风貌。

归纳法在判例主义法律推理中的有效性与论证40-48

摘要:法律推理既具有逻辑特性又具有法学特性,所以法律推理的有效性也应当分别通过逻辑视角与法学精神进行论证。判例主义法律推理融类比推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为一体,具有良好的自我检验功能。归纳推理在判例主义法律推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归纳推理在逻辑上仅仅具有相对的有效性即具有“归纳问题”,但在“归纳原理”的作用下至少能够保证推理结论的“概率真理性”。

法律科学杂志人权与法制
论联合国经济制裁中的人权保护——兼评联合国对朝鲜的经济制裁49-56

摘要:联合国经济制裁是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战后安理会实施的经济制裁一方面给受制裁国发出了要求或强迫其遵守国际法的警告,而另一方面,在实施制裁过程中给受制裁国带来人道主义灾难,妨碍而不是促进人权,从而削弱了经济制裁的效力。因此,联合国在经济制裁中也应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57-71

摘要: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有哲学和伦理学上的依据。历史上有关学术自由法律界限的学说主要有绝对自由说、限制行为说和限制利益说。对学术自由的客观限制主要来自于某些法律价值,即学术自由应以个体权利、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界。个体权利成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主要是指教师的权利、学生的权利和机构的利益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学术自由权利社会化使学术自由权利主体间的侵权行为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于著作权、人格权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公共利益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公共秩序与安全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国家利益的界限主要表现于国家安全利益对学术自由行为提出的必要限制。

法律科学杂志部门法理学
论宪法诉讼目的的多维性72-77

摘要:宪法诉讼的目的是一国立宪主体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所期待达到的效果。目的论是宪法诉讼法学中基础性与前提性的范畴,对其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更富实践意义。宪法诉讼目的具有多维性:民主瑕疵之补救、程序正义之实现、基本人权之保障、失范权力之矫正、政治和谐之建构。上述目的最终归结干宪法诉讼的终极目的——宪治国家之建构。

从“资本主义精神”透视近代民法中的人78-85

摘要:基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与近代民法的同构性,资本主义精神必然在近代民法上有所反映。近代民法的权利本位制度设计,其心理根源在于民法人的“权利意识”。近代民法中人的原型是商人馈产者,商人/资产者的“赢利欲”是普遍的资本主义精神,它说明了民法人时刻保持“权利意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鼓励每个民法人尽最大努力,为权利而战。不宁如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形式的民事利益都可以换算成法律上的权利单元,并以货币单位计量。因而,一个合格的近代民法人,不仅要蓄养“权利感”,而且还需要学会以一种冷静的计算精神对各项民事权利的经济价值进行估价和运算。由此,随着计算精神对近代民法人心理上的渗透和扩张,近代民法必然呈现(形式)理性化的特征。

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86-94

摘要:经济法的功能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非传统性,经济法学研究群体对此应该充分关注。非传统性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抛弃思维定势,即不能绝对地以研究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思路、方法和视角来研究经济法。经济法的问题不应该从民商法等法的影子中去发现并基于这种影子进行解析,我们应该基于对经济法与传统法律的差异认识,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实践中去探寻经济法特有的“问题与主义”。

我国罪数理论之基本问题研究95-101

摘要:我国的罪数理论对大陆法系理论中的行为说、犯意说、法益说、构成要件说所进行的评判存在重大误读;在罪数的判断标准上没有很好地坚持犯罪构成说;对一罪类型所做的划分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对犯罪构成类型和犯罪构成要素复杂性缺乏应有的思考,我们应当将一罪划分为单纯一罪与复杂一罪;将继续犯、集合犯、吸收犯、结合犯纳入其中不符合罪数论的研究宗旨。

犯罪控制与社会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102-108

摘要:和谐社会是稳定而有活力的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动态平衡的二元结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犯罪控制模式应当由传统的“国家本位模式”,向“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转化,应积极推进犯罪控制中的社会力量参与,以适应社会转型时期,公众对犯罪预防和控制的要求。

“大国际私法观”辩正109-116

摘要:大国际私法观缺乏学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其所负任务的认识也不够清晰科学。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的需要来加以确定。当前,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或在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时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因此,它的范围应当从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过程加以判断和确定。我国传统大国际私法观所包含的内容也应据此作出相应的修正。

法律科学杂志法学新问题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117-128

摘要:空间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

生育权的性别冲突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129-136

摘要: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应该是自然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生育权立法与司法中存在性别歧视。男性生育权的权利内容受到诸多限制;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女性生育权。男性的积极生育权与女性的消极生育权的冲突需要协调。处于强势地位的婚内女性生育权需要法律加以适当制衡,以便男性生育权能有效实现。

GATT第15条:汇率义务衡量需提防的陷阱——基于人民币汇率义务问题的探讨137-144

摘要:国内外论著在涉及人民币汇率义务的衡量时,普遍指向了GATT第15条,认为应当以此来确定IMF与WTO在人民币汇率义务问题上的管辖归属和衡量依据。然而,GATT第15条仅规定了IMF与WTO在经常账户下的货币兑换和国际支付方面的关系,并没有规定二者在汇率安排问题上的关系,汇率安排属于IMF辖域。西方的指责属于汇率安排问题,人民币汇率义务应由IMF依IMF协定第4条进行监督,而不应由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法律科学杂志立法研究
程序控权与程序性立法的控权指向检讨——以《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为个案145-152

摘要:就对权力的规制而言,一个合理分权的权力结构当是最为根本和富有实效的,然在这一根本性前提尚未具备且短期内难有实质性变化的境况下,程序对于控权的意义更应被特别强调,尤其在如《行政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性立法中。因为对权力的规制需要程序要件的满足;权力行使的过程性要求对其制约的程序性;程序特别是正当程序本身即为控权机制;程序制约的过程正当性是法治之德的核心;程序的牵制性有助于催发权力结构的合理变化。但遗憾的是,在如《行政诉讼法》这样的控权性质相当浓厚的程序性立法中,由立法目的所体现的对于权力刻意维护的立法指向却是需要深刻检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