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狭义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机器不具备作者资格与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障碍,有观点随即认为以邻接权加以保护具有可行性。国际公约只为邻接权保护设置最低标准,是各国在不违背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保护本国投资者的重要工具,使得邻接权保护对象从传统的传播者向投资者异化。但是,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保护的立论基础,不符合邻接权的制度理念,无法实现广义著作权的激励伦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作品外观相似,易带来邻接权人将生成内容署名为作品的寻租行为。邻接权范畴在我国立法中呈限缩趋势,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具有构成财产应有的稀缺性,以反不正当竞争模式代替邻接权设权保护更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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