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企业今年6月份接到国税局评估部门电话,通知因往来账户余额异常被预警,要求配合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就一笔去年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核定为无息借款性质,余额达2.8亿元,税务部门要求该企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一年借款期限的利息为应税所得,缴纳增值税100.80万元。在全面营改增的形势下,此种行为到底该不该计税,该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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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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