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购置和建造不动产,在企业日常经济业务中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事项,但是对不动产增值税的理解和处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偏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在第一年认证抵扣后的13个月再行抵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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