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情形存在功能上的重合。从二者规范构成上看,通过对保护对象、权利客体、主观方面等的分析,得出二者确实存在竞合的场合。当出现竞合时,为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应允许权利人自由选择。但为了减少竞合现象的出现,为了确保适用规则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可通过解释更好地发挥二者各自的立法目的,以期能够对未来修法有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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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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