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颁布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成为企业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民间投资的重要渠道,其运作手段灵活,行政成本低,因此发展迅猛。然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涉及金额大,组织形式特殊,在报表合并主体的选择上,是普通合伙人(管理方)并表还是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并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借鉴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拟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合并主体选择方面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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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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