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改变了对"控制"的定义并提出了"结构化主体"的新概念,其指出母公司所控制的主体应当包含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使得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得到延伸。结构化主体作为金融工具创新在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正面作用,但是也因为长期免于纳入合并而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世界的关注。鉴于我国缺乏对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的系统研究,许多企业对其认识也不够深入,本文详细介绍了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并准则的演变过程,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规范结构化主体的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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