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混业经营”,是“营改增”试点工作引入了一个财税新名词。按现行的相关税法的规定“,混业经营”的适用对象为试点纳税人,但许多专家学者均模糊了“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界限。本文对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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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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