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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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分摊扣除?(河北省张静)★在线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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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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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方收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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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网收录(中)
关键词:
  • 广告费
  • 业务宣传费
  • 企业所得税法
  • 关联企业
  • 主管部门
  • 年度结转
  • 河北省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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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期刊人气:21643

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主办单位:中国建材报社;中国会计学会建材分会
出版地方:北京
快捷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673-4734
国内刊号:11-5460F
邮发代号:80-508
创刊时间:2006
发行周期:旬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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