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理由

作者:王军

摘要:《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净资产折股是股东的出资行为,其立法目的是让有限公司股东成为股份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只能以符合法定出资方式的资产出资,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在净资产折股中股东的出资方式是什么以及净资产能否全额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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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净资产折股
  • 公司股东
  • 股份公司
  • 出资行为
  • 出资方式
  • 公司变更
  • 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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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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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主办单位:中国建材报社;中国会计学会建材分会
出版地方:北京
快捷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673-4734
国内刊号:11-5460F
邮发代号:80-508
创刊时间:2006
发行周期:旬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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