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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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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