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9年6月19H,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联合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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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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