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预售合同取得的预收款能否作为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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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一座楼盘,产品尚未完工,我单位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款项,我单位将其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但是,税务机构认为这部分款项应该确认收入,计算其所得税,请问,这是预收款,确认收入有根据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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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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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预售合同
  • 广告宣传费用
  • 预收款
  • 招待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
  • 基数
  • 确认收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期刊人气:21637

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主办单位:中国建材报社;中国会计学会建材分会
出版地方:北京
快捷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673-4734
国内刊号:11-5460F
邮发代号:80-508
创刊时间:2006
发行周期:旬刊
期刊开本:A4
下单时间: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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