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拘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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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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