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的签字权,责还是利?

作者:段宏 李文华

摘要:一、引言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实施审计查证后出具的书面文书,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体现,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财政部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这是点睛之笔,内涵深重,有利于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法律责任,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更具客观公正性和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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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审计报告
  • 签字权
  • 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
  • 证明效力
  • 法律责任
  • 客观公正性
  • 审计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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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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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主办单位:中国建材报社;中国会计学会建材分会
出版地方:北京
快捷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673-4734
国内刊号:11-5460F
邮发代号:80-508
创刊时间:2006
发行周期:旬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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