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单位是中央建筑企业,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0]156号文,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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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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