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便于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公布了国税函[2009]507号文,对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尤其对如何界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做了较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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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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