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9年8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09]112号文,对于依据跨年度老合同而提供的劳务,该通知意味着如果这项劳务实际在中国境内提供而劳务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则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其收入仍然可能适用1日的营业税相关规定,从而不产生营业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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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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