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两年多来,在实务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值得探讨。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建筑承包商应当按照预计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笔者暂且假定完工进度的计算准确、合理,影响当期合同收入确定的关键因素就剩下预计合同总收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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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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