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在2004年8月16日给一客户开具了金额为394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又于2004年8月19日开具了金额为10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客户名称变更,要求我方重新开发票。我方于2006年11月24日在收到对方退回的原发票同时,当天开具了新的发票,金额为49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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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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