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的房租收入不能分期申报房产税

作者:杨玉茹 顾学锋

摘要:2006年10月1日,某市某企业将其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自然人李某使用,租赁期为二年,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止,月租金10000元,两年租金一次性支付。2006年10月8日,该企业收到李某缴来房租240000元。从2006年11月10日起,以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收入10000元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按月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及其它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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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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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房租收入
  • 房产税
  • 申报
  • 租金收入
  • 一次性支付
  • 闲置房屋
  • 计税依据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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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期刊人气:21618

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主办单位:中国建材报社;中国会计学会建材分会
出版地方:北京
快捷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673-4734
国内刊号:11-5460F
邮发代号:80-508
创刊时间:2006
发行周期:旬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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