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10月1日,某市某企业将其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自然人李某使用,租赁期为二年,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止,月租金10000元,两年租金一次性支付。2006年10月8日,该企业收到李某缴来房租240000元。从2006年11月10日起,以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收入10000元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按月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及其它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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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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