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可以采取税前发放“年终奖”和税后“分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由于计税方法不一样,就存在税负的高低问题。为了比较其税负的轻重,我们引入“联合税负”的概念:即企业所得税和公司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合计的总税额;同时我们把联合税负与个人税后所得的比率,定义为“联合税负率”。本文主要讨论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分红”和“年终奖”各自的联合税负及其联合税负率,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相关期刊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期刊人气:21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