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破产法》迟迟未能通过其原因在于两处根本分歧:一是职工劳动债权与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顺序中孰先孰后;二是破产管理人是由债权人委员会任命,还是由法院任命。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将不会更改,本文就新《破产法》新增内容涉及的会计问题,谈点个人拙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相关期刊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期刊人气:2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