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建议

作者:顾向东

摘要: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位 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均没有明确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律师法》则只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在税务工作中,把律师事务所界定为经济组织或视同于经济组织主要理由是:律师的工作性质是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本身具有劳务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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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律师事务所
  • 个人所得税
  • 检查
  • 代扣
  • 司法行政机关
  • 工作性质
  •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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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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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主办单位:中国建材报社;中国会计学会建材分会
出版地方:北京
快捷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673-4734
国内刊号:11-5460F
邮发代号:80-508
创刊时间:2006
发行周期:旬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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